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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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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是中華民國的二級法院之一,屬於普通法院,行政組織上係臺灣高等法院的一個分院,並受該院之監督;但二者於審級上不相隸屬,各以最高法院為上級審法院。本院通常被簡稱為高雄高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設有臺南、臺中、花蓮、高雄4所分院。因高雄高分院行政組織上是臺灣高等法院的一個分院,審級下轄之所有地方法院及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在行政上亦不歸高雄高分院管轄,全部隸屬於臺灣高等法院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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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本院目前轄區,在國民政府接收台灣初期,原屬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管轄;後因轄區內工商發達、人口眾多,並由於高雄市升為直轄市後,臨時市議會建議在高雄市設立高等法院之分院,本院遂於1990年2月1日成立,管轄高雄屏東及澎湖地區地方法院之第二審上訴、抗告案件及該地區屬於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同年5月1日,開始受理案件。
1999年9月15日,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成立,該院亦成為本院的轄區法院。
管轄
組織
- 院長
- 民事庭(包括選舉訴訟、勞資爭議事件專業法庭;證券期貨、醫療糾紛、家事、原住民族、海商事件等)。
- 刑事庭(包括性侵害、少年事件、軍事案件、國家機密、通訊監察、重大金融經濟犯罪、醫療、原住民族案件等專業法庭(股))
- 公設辯護人室
- 書記處
- 法官助理室
- 民事紀錄科
- 刑事紀錄科
- 文書科
- 研究考核科
- 總務科
- 資料科
- 訴訟輔導科
- 法警室
- 人事室
- 會計室
- 統計室
- 政風室
- 資訊室
歷任院長
爭議
2018年8月12日,一名38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籍錢姓男子來台騎自行車環島,並於同月16日晚間6時40分行經高雄市路竹區大公路時,遭路燈電擊死亡。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2023年2月15日二審判決高雄市政府應負國家賠償責任,判高雄市府國賠463萬元新台幣,維持高雄地方法院於2021年7月9日的一審判決,認定“大陸地區人民亦為中華民國人民”,原告大陸人民與台灣人民之間成立“國家賠償之法律關係”,引發爭議。大陸委員會於2023年2月17日晚間澄清,此前就該案函復高雄地院的內容從未稱“中國大陸人民是中華民國國民”;高雄市府也依法提上訴[4][5][6][7]。
参考文献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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