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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的自治市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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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的自治市鎮(Borough status in the United Kingdom)是英格蘭、威爾斯、北愛爾蘭境內獲英國樞密院頒發皇家特許狀(royal charter)的區(district)級地方政府自治體。在今日,自治市鎮地位已是純粹榮譽的頭銜,該市鎮議會或市民不會因此而獲得額外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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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源
雖然今日在英國,自治市鎮地位並沒有實際意義,但在1973年到1974年的地方政府重整之前,自治市鎮原本是真正擁有相當程度額外自治權的授權社群,並且由市長(mayor)所領導的市法團(municipal corporation)負責管理。這些法團的存在起始於1835年時(愛爾蘭則是1840年起)的立法決議,在1973年正式被廢除之前,英國存在有三種不同型態的自治市鎮:
- 郡自治市鎮(County boroughs)
- 市自治市鎮(Municipal boroughs) 或又稱為非郡自治市鎮(non-county boroughs)
- 鄉自治市鎮(Rural boroughs)
在其中,許多歷史悠久的古老自治市鎮之起源可以回溯到中世紀時,但大部分1835年之後產生的自治市鎮,則都以一些工業革命開始之後才陸續成長壯大的工業城鎮、度假地或郊區城鎮。部分的自治市鎮,本身還擁有城市地位(Status of a city)的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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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的自治市鎮
在大倫敦以外的地區,都會區(metropolitan districts)與非都會區(non-metropolitan districts)可以根據《1972年地方政府法案》(Local Government Act 1972)第245章中的規定,獲得授權而成為一個自治市鎮。該章規定允許區域議會向當時的國君提出頒發授權狀的請求,但提案本身必須獲得該議會中至少2/3的議員之支持。在收到請求之後,英國的君主可以根據樞密院(Privy Council)的建議,決定是否頒發授權狀以達成下列目的:
- 將區(district)升級為自治市鎮(borough)
- 將區議會(district council)升級為自治市鎮議會(borough council)
- 原本區議會的主席(chairman)與副主席(vice-chairman)也升格為自治市鎮的市長(mayor)與副市長(deputy mayor)。不過有個特例是,如果該議會是根據《2000年地方自治法案》(Local Government Act 2000)設有民選的市長,就不會有這般的升格狀況發生。
註:在特許前已有城市地位的地方前加「*」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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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73年起,北愛爾蘭就被劃分為26個地方治理區。根據《1972年(北愛爾蘭)地方政府法案》(Local Government Act (Northern Ireland) 1972),區(district)可透過兩種方式獲得自治授權,其一是沿用1973年前就獲得的市自治市鎮或郡自治市鎮授權,或直接申請新的自治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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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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