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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萄牙行政區劃
葡萄牙共和国的行政区划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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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萄牙的行政區劃,確立於康乃馨革命後制定的1976年《葡萄牙憲法》,共分為區(distrito)/自治区(região autónoma)、市镇(município 或 concelho)、堂區(freguesia)三個等級。
此條目需要擴充。 (2011年9月16日) |
簡介
葡萄牙的第一級行政區為行政區(distrito administrativo;通常简称「區」,distrito)、以及2個位於海外的自治区(região autónoma):亚速尔自治区與马德拉自治区。區與自治區之下設市镇(município 或 concelho),是葡萄牙的基層政權單位,全國共設有308個(至2006年)。按照慣例,市镇之下會再劃分為數個堂區(又稱為「民政堂區」);北部的市镇通常有較多的堂區,其中巴塞卢什擁有61個堂區,是各市镇當中最多的,但也有5個市镇只設有1個堂區,而亞速群島的科爾武是唯一沒有設置堂區的市镇。
為了行政上的方便,葡萄牙政府原計畫仿效法國,將全國劃分為7個大區(Região),但在1998年舉行的公民投票上被否決,不過部分官方的統計資料上仍有採用。2003年,葡萄牙政府在本土設置5個區域協調及發展委員會(Comissão de Coordenação e Desenvolvimento Regional,簡稱CCDR),將中央的部分行政和財政劃分權下放地方。CCDR的轄區劃分,後來納入歐盟的NUTS制度之中。
除了正規的地方區劃,葡萄牙自2008年起允許規模較大的都市,可聯合周邊衛星都市設置具有政府法人性質的「都會區」(Grande área metropolitana),目前有里斯本、波爾圖兩個城市使用此制度;同年起亦有部份規模較小的都市自發組成數個城際共同體(Comunidade Intermunicipal),以增進都市的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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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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