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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善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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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善繼(1570年—?),字伯達,號五嶽,浙江湖州府烏程縣(今属湖州市)人。民籍。明朝政治人物,官至福建左布政使。
生平
萬曆十九年(1591年),蔡善继舉辛卯科浙江鄉試,萬曆二十九年(1601年)中式辛丑科三甲二百二十九名进士[1]。任福建莆田縣知縣,調广东香山縣,任内为加强对澳门的管理,颁布《條議制澳十則》。历升工部主事、南京兵部郎中。
万历四十二年(1614年),蔡善继任泉州府知府。任内为宋代先贤蔡襄刻印《蔡忠惠集》,并葺其祠堂,重修萬安橋。行旅感戴其功绩,将其肖像悬挂在忠惠祠中,號「二蔡祠」。有庫吏之子鄭芝龍,年方十歲,向衙門内投掷石子取乐,誤中善繼额头,善繼本欲鞭笞芝龍,但見其姿貌秀異,便告誡之後,将其釋放。
萬曆四十六年升任福建按察使司副使,分巡漳南。四十八年因丁忧去职,守丧结束后,補官福寧道。天啟四年(1624年),蔡善繼升任廣東布政使司參政,在羅定備兵。遷建文廟,修造石橋,开辟放生池,百废俱兴。五年升任湖廣按察使,六年轉右布政使,分巡襄陽。当时,权阉魏忠贤势力正盛,生祠滿天下,郧阳抚治梁應澤踵其事,襄王倡助次至,善繼辭以無資。應澤知其清操,求文為碑記,力拒之。應澤于是疏劾善继沮格。疏未上,阉党已敗。
崇禎元年(1628年),蔡善继轉任福建左布政使。此时,鄭芝龍已從倭寇,勢力龐大。官兵围剿不成,只得商議招安。廷臣以善繼曾对芝龍有恩,令其治漳泉道事。芝龍随即身着囚服,接受招撫。事定之后,功劳却归于巡撫。崇祯三年(1630年),蔡善继致仕歸里。卒贈太僕寺卿。清乾隆《烏程縣誌》有传。[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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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
编有《前定录》二卷。
家族
曾祖蔡橋。祖父蔡用章。父蔡化龍,庠生。母郁氏,继母张氏。具慶下。子真卿、長卿、玄卿。
参考文献
相关条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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