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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決方式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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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決方式動議(motions relating to methods of voting and the polls)是一項議事程序,旨在決定表決方式,或決定是否關閉/重開表決,通常用於與會者不認同主席裁定之表決方式,屬於程序動議的一種。假若將表決之主動議特別重要、具爭議性,也可提出表決方式動議,改採較為慎重的表決方式[1]。根據《羅伯特議事規則》,表決方式動議需要附議,可以重提、修正,但不可以討論;在位階上即時優先[2]。
在議事策略上,少數方若無力阻止爭議性議案通過,便可提出表決方式動議改採記名表決,強制秘書人員將表決時的贊成、反對方支持者名單記錄到會議記錄上,以示與會者對表決結果之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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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
- 合議性團體表決方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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