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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班牙行政區劃

区域行政概述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西班牙行政區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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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班牙行政區劃依照現行的1978年版《西班牙憲法》第八章規定,分為下列三級:

  • 自治区(Comunidad autónoma;直譯為「自治共同體」)
    自治市(Ciudad autónoma)
  • (Provincia)
  • 市鎮(Municipio)

西班牙原先僅設有省(其邊界確立於19世紀中期),1978年版《西班牙憲法》在省之上增設自治區,以因應西班牙各地方在社會與文化上的自主性。《西班牙憲法》第二條承認「民族和地區」的自治權利,並聲明「西班牙國家之牢不可破的統一」。西班牙的自治區在性質上與聯邦制國家的「」相似,西班牙政府將行政和立法權力下放予自治區,各自治區政府負責管理學校、高等教育、衛生、社會服務、文化與城鄉發展,並負責一定程度的治安事務,在不逾越憲法的前提下施行高度地方自治。省的性質則因自治區的設置偏向虛級化,主要用作選區以及地理編碼(如郵遞區號英语List of postal codes in Spain電話區碼英语Telephone numbers in Spain等)參照之用。由於自治區擁有高度的地方自治權力,這使西班牙的政治體制偏向聯邦君主制,儘管西班牙政府並不承認。

自治區共有17個,自治區之下共劃分為50個省,其中有7個是轄區內僅有一省的「單省自治區」;自治市則有2個(休达梅利利亚),均位於鄰接摩洛哥地中海沿岸。省及自治市內轄有若干市鎮,截至2016年全國共有8124個[1]。西班牙另在地中海擁有3個主權地Plazas de soberanía),由中央政府直接管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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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區一覽

更多信息 名稱 (西語原名), 首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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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面积列表

更多信息 自治區, 首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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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自治区经济

2008年西班牙一级行政区经济总量(GDP)如下表:(单位为百万元,2008年1欧元折合1.4648美元)

更多信息 自治区, 西班牙文 ...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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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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