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覺醒劑取締法
日本的一部法律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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覺醒劑取締法(日语:覚醒剤取締法、昭和26年6月30日法律第252號、Awakening Drug Control Law[1])目的在防止濫用覺醒劑造成的健康衛生問題,明訂有關輸入、輸出、持有、製造、讓渡、收受與使用覺醒劑及其原料的取締辦法,是一項日本法律。
起因
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戰過後的1950年代初始[1],用來消除疲勞及提神、提高戰時工廠工人生產效能的[2]苯丙胺類藥物(包括安非他命、冰毒、包含該類成分的東西等中樞神經興奮劑)被肆意大量流入市面[3]。由於包含注射針劑在內,於一般藥房也能輕易購得,遂引發甲基苯丙胺濫用的流行[1]。
後來日本政府發現其健康影響後,為了解決事態惡化,日本在1951年立法將覺醒劑的持有與流通、使用限制於醫療與學術研究領域[1]。覺醒劑在醫療上具有實用性,但是因為存在成癮的危險性,日本因而進一步制定麻藥取締規則(麻薬取締規則)[2],比起1971年規範苯丙胺類藥物的國際條約「精神藥物公約」還要提早。
刑罰
- 輸入、輸出、製造覺醒劑者 - 1年以上有期徒刑(第41條第1項)
- 上述行為具營利目的者 - 無期徒刑或3年以上有期徒刑,斟酌案情處1000萬日圓以下併科罰金(41条2項)
- 持有・讓渡・收受覺醒劑者 - 10年以下有期徒刑(第41條之2第1項)
- 上述行為具營利目的者 - 1年以上有期徒刑(第41條之2第2項)
- 使用覺醒劑者 - 10年以下有期徒刑(第41條之3第1項1號)
- 輸入、輸出或製造覺醒劑原料者 - 10年以下有期徒刑(第30條之6及第41條之3第3項)
- 持有・讓渡・收受及使用覺醒劑原料者 - 7年以下有期徒刑(第30條第7、第30條第9、第30條第11、第41條之4第1項之3至之5)
- 覺醒劑及覺醒劑原料的沒收(第41條第8項)
日文名稱
該法在制定當時,由於內閣的法令作成技術方針不使用未經當用漢字表公布的漢字(此處指「醒」一字),因此在法令名稱及條文中皆統一使用平假名「せい[se.i]」標記,同時在右側(縱書方向)加上「ヽ」傍點表示。在最初公布時也是如此。
當法令內容引用該法的法律名稱時,也會加上這一傍點。儘管該法的法律條文也有相同標註,在日本內閣捨棄此一標註方式以後,至今為止修訂的部分法條全部簡化為無傍點的「せい」,因此這項法律的法條在該時期中,曾經同時存在有標註傍點的「覚せい剤」與沒有傍點的「覚せい剤」。
隨著「醒」字在2010年增訂為日本常用漢字,至此除卻法律名稱及條文外,「覺醒劑」作為一般名詞遂成為媒體報導時統一使用的「覺醒劑」一詞。[4]
至於麻藥及精神藥物取締法(麻薬及び向精神薬取締法)則是在2013年起才開始改用「覺醒劑」這一書寫方式。[5]
關於法律名稱的英譯
該法在聯合國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UNODC)的國外人士的論文中,是以「Awakening Drug Control Law」的英譯名稱出現[1]。厚生勞動省遞交給UNODC的論文中,則稱「Amphetamines Control Law」。[2][6]
日本法務省刑事局的『法律用語對譯集』則記為「Stimulant Control Law」[7]。
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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