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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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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能力(德語:Schuldfähigkeit),是指一个自然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1]。
此條目論述以中国大陆、香港為主,未必有普世通用的觀點。 |
中国大陆
第十八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2]
重要生理缺陷对刑事责任能力的影响
第十九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
对于刑事责任能力受影响不大,犯罪情节恶劣,特别是利用自己的生理缺陷作为犯罪手段的犯罪分子,则不宜从宽,可以与正常人犯罪同样对待。
香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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