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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建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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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建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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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建辰中華民國外交官政府官員。畢業於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法學組,曾任駐波士頓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二等秘書、駐馬來西亞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簡任一等秘書、外交部條約法律司副司長、駐英國台北代表處愛丁堡辦事處總領事銜處長、外交部條約法律司長等職務。[8][註 1]

事实速览 連建辰, 中華民國外交部條約法律司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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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

連建辰的妻子吳尚年,擔任過外交部外交及國際事務學院主任秘書、駐釜山辦事處長等職務,後接任外交部國際組織司長,成為外交部第一對「夫妻檔司長」。[6]兩人也曾同時任職於駐馬來西亞代表處。

職業生涯

2022年10月,外交部條約法律司長連建辰對於尼加拉瓜與中華民國在2021年12月斷交後,尼加拉瓜即沒收前中華民國大使館舍並移轉給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當時回應將採取國際訴訟,以維護外交財產一事[註 2],表示「經綜合考量相關風險、經濟效益及各項可行性分析後,評估現階段即使我方訴諸國際訴訟的法律途徑,也無法有效使尼國奧蒂嘉政府負起侵佔我國館產的國際賠償責任,因此經審慎考量,目前暫緩採取以國際訴訟方式究責。外交部將密切關注國際社會因應尼國無視國際法的蠻橫行為,另與理念相近國家討論其他較有效課責尼國政府的方法。」[12][13][14]

注釋

  1. 2012年9月1日,中華民國外交部為統一駐外人員內部職稱,明定大使館、代表處設大使、公使,代表處對外仍稱代表、副代表;辦事處設總領事、副總領事,對外仍稱處長、副處長。[9][10]
    代表處館長為特任或簡任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者任大使銜代表、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者任公使銜代表;辦事處長為簡任第十二職等者任總領事銜處長、副處長為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者任副總領事銜副處長。[11]
    註:部分駐外機構名稱雖使用「辦事處」,但層級等同「代表處」,館長為代表。
  2. 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第45條
    遇兩國斷絕外交關係,或遇使館長期或暫時撤退時:
    (a) 接受國務應尊重並保護使館館舍以及使館財產與檔案,縱有武裝衝突情事,亦應如此辦理;
    (b) 派遣國得將使館館舍以及使館財產與檔案委託接受國認可之第三國保管;
    (c) 派遣國得委託接受國認可之第三國代為保護派遣國及其國民之利益。

參考資料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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