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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日佔時期通敵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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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日佔時期通敵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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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日佔時期,有不同國籍、種族的人為日本政府在港設立的不同機關服務,當中有的涉及參與對盟軍人員和游擊隊的偵查和刑拘活動,部份更涉及參與以酷刑逼供被捕者。香港重光後,部分通敵者經警方調查、受害人或其家屬舉報後遭到逮捕,須在香港法庭面對審判,有的則於戰時喪生或於戰後逃竄離港,逃避法律制裁。此等通敵者並不包括日本籍戰犯,日本戰犯被安排在軍事法庭面對戰爭罪行的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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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1年叛逆法令

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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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0年防務條例

1942年初,香港憲兵隊在日佔時期展開不久後成立,不少戰前香港警察加入,亦有其他香港人加入日本政府設立的不同機關在不同崗位服務。戰後,部份曾在戰時通敵的疑犯被逮捕,香港軍政府對通敵者控以叛國罪(1351年叛逆法令)或違反罪責較輕的1940年防務條例

1946年2月,第一批通敵者的審訊案件展開,此等通敵案件會先於中央裁判署進行初審,繼而轉到高等法庭正式審理。直到1947年年中,共有近40名通敵者被正式審判,刑罰由監禁至死刑不等,視乎案情嚴重性。

1946年3月,英國政府宣佈特赦英國東南亞領土的戰時附敵分子,規定倘其無涉及殘暴行為,則不會對其提出刑事起訴。附敵分子凡作為線人,而其行為直接引起敵人對被告密者遭受殘暴對待或殺害,則不在特赦之列。[1]

除了在香港被審判的通敵者,廣東高等法院亦有審判由香港逃竄到大陸的通敵者,著名的有九龍密探「十三太保」成員。[2][3][4]另一方面,就大陸逃竄到香港的中國通敵者,香港政府亦予以遣返。[5]定例局於1946年5月通過中國通敵者條例,規定藏匿於英國領土內的中國投敵者的遞解程序。[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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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日佔時期通敵者審判案件列表

1 1351年叛逆法令
2 1940年防務條例
A 參與日方對盟軍人員或游擊隊的偵查和刑拘活動,導致其遭逮捕
B 參與以酷刑逼供被捕者,導致其受虐待或死亡
C 其他行為
更多信息 被告人姓名, 職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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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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