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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火警分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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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火警分級制度是香港消防處為每宗在香港境內發生的火警評級其嚴重程度及影響的制度,以作為調派消防車輛及裝備的準則。1950年代末至60年代初,香港發生連場火災,包括木屋區、木樓、唐樓及工廠大廈等。適逢1961年,香港政府採納時任副布政司戴麟趾的檢討報告,成立獨立的政府部門消防事務處。為增進公眾對火警的了解、統籌救援工作及改善救援效率,消防事務處於1964年2月1日仿傚美國的做法[1]實施火警分級制度,並依據實際情況分為一至五級,而火警的級別在書寫時應使用羅馬數字表示。火警級別會按當時在場的消防處指揮人員的判斷而發出,只會升級而不會下調,直至火勢撲滅,現場的指揮官結束消防動員為止。當火警升至第五級後,如仍能有效控制或火勢持續擴大,則會考慮發出「災情警報」,亦即最高的災難級,而「災情警報」除了火警,也適應於水災、風災及山泥傾瀉等災難。至於在郊野公園發生的山火,從1976年起由當時的漁農署負責火災分級,並只劃分為三個山火級別[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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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警分級
當消防處接到一般商住大廈的火警警報後,會先當作是一級火處理。最接近火警現場的消防局會派出一至五輛消防車;一輛泵車、一輛旋轉台鋼梯車/梯台車、一輛油壓升降台、一輛細搶救車/大搶救車及一輛緊急輔助醫療救護車,俗稱「四紅一白」,聯同24名消防員前往火警現場。大部份火災均屬於這個級別。現場的指揮人員為消防隊長或高級消防隊長。
假如火警現場是人流較多的地點,例如醫院、老人院、鐵路車站、機場、酒店;危險地點如油站、危險品倉庫、發電站等,或遠離水源的地方,消防處則會即時列作二級火處理。消防員會特別警惕,以控制出現混亂的情況,通常會出動5條消防喉及5至15輛消防車,消防員增至50人。
當消防隊到達現場後,消防現場指揮官會視察情況。如果發現現場冒出大量濃煙,或者有多人被困,首批到場消防員未能有效地控制火勢,火警有蔓延趨勢,便可能需要把火警升級至三級火警。消防局會增派消防車及消防員到場,通常會出動15至20輛消防車(當中包括兩輛油壓升降台,三輛泵車、兩輛細搶救車/大搶救車、兩輛旋轉台鋼梯車/梯台車、以及流動指揮車、呼吸器供應車及呼吸器櫃、照明車、喉車、後備重型泵車,同時會出動特種救援隊,亦即拯救車及大搶救車)、逾100名消防員及5至10條消防喉增援。現場的指揮人員為高級消防區長和消防區長。首宗最高升至三級的火警發生於1964年2月10日的牛頭角合浦膠珠廠[3]。
當火警現場的形勢變得更為惡劣時,例如火勢猛烈、大量濃煙、高熱,以及受傷人數增加,而現場居民有生命危險,現場在五樓以上,需要增加人手及裝備時,便可能需要把火警升至四級火警。此時消防處也會協調,調配更多人手,通常派出20至35輛消防車、100至150名消防員及10至25條消防喉。現場的指揮人員為副消防總長。首宗四級火警發生於1964年2月1日的黃大仙竹園道木屋區[4]。

當火警現場的火勢完全失去控制且繼續蔓延,並因為大量濃煙及高熱難以接近撲救,或者有大量被困的人士仍然待救,受傷人數持續增加,明顯超過四級火所需的支援時,便可能需要把火警升至五級火警。需要協調其他消防局,包括跨區調派更多人手到場,通常最少有35輛消防車、150名消防員及26至50條消防喉。嚴重緊急時,民政事務總署更會統籌政府飛行服務隊、醫療輔助隊、社會福利署等各香港政府部門,以配合支援。現場的指揮人員為消防總長。自1964年首次發出五級警報至今,香港曾發生46宗最少達到五級的大火。首宗五級火警發生於1964年12月25日在新蒲崗大有街的夏利文工廠大廈[5],最近的一宗五級火警是發生於2025年11月26日的大埔宏福苑大火。

當失控的火勢繼續加劇,預料撲救將極為困難,甚或無法撲熄,要待火勢自然熄滅,這時便有需要將五級升至最高的災難級,使香港所有的消防員輪替或候命出動,駐港解放軍亦會在香港特區政府要求下協助救援。災情警報亦適用於非火警、範圍廣闊、或一連串同時發生之災害事件,如大型民航客機墜毀於民居、人煙稠密的地區、工商大廈或者儲存大量危險品的處所則會立即列為災難級火警[6]。而這一系列事件有跡象需長時間以全部資源救災,可能需要出動基要服務團及軍方等單位的協助。此警報只可由消防處處長指示之下,或由官階在區長級或以上之官員親自向處長要求後方可發出。至今香港只發出三次災情警報,均發生於1972年:分別是1月9日海上學府火災、6月18日暴雨[7],導致中午秀茂坪(現在翠屏邨位置)嚴重山泥傾瀉及晚上西半山(旭龢道旭龢大廈)樓宇連環倒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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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火分級
郊野公園的山火由漁農自然護理署分級,分為第一級、第二級及第三級山火,合共三個級別[2],該分級獨立於消防處的分級,只要有山火發生,便會列入第一級,並根據擴散範圍及危害程度調升級別。
由漁護署的滅火隊滅火,當漁護署的人員未能控制火勢,便會升為「第二級」,要求消防處派員協助。
漁護署的滅火隊與消防處的消防員一同滅火,現場總指揮轉交消防處的人員擔任,如果火勢仍然未能受到控制、向民居蔓延或造成人命死傷,現場總指揮或山火控制中心便會把山火升為「第三級」,要求更多支援。
除了漁護署的滅火隊及消防處的消防員,也會通報民眾安全服務隊及政府飛行服務隊協助滅火,警察加派人員到場維持秩序、疏散及搜索,並按需要派出醫療輔助隊到現場提供急救。
參見
資料來源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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