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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萨诸塞自由宪章

欧洲殖民者在新英格兰制定的第一份成文法典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马萨诸塞自由宪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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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萨诸塞自由宪章》是欧洲殖民者在新英格兰制定的第一份(成文)法典。这些法律由清教徒教士纳撒尼尔·沃德英语Nathaniel Ward起草,由马萨诸塞大法院英语Massachusetts General Court于1641年制定。《宪章》确立了法院在立法及规定“官方权力象征”方面的专属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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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4年,国王查理二世撤销了《自由宪章》,恢复了原殖民地法律。当国王詹姆斯二世建立马萨诸塞殖民地时,《自由宪章》生效,直至1691年被殖民地宪章英语Massachusetts Charter所取代。[1]

宪章认可的权利

《自由宪章》是美利坚最早保护个人权利的(法律)之一。[2] 与许多当时的英国(法律方面)文献不同,《自由宪章》以明确的文字提到了许多权利,而且对个人权利的支持力度也大得多。[2] 尽管有这些公民权利的赋予,法院仍可对这些权利进行修改。

在不同程度上,该文件包含了后来列入《权利法案》的权利。许多其他权利现在被认为是程序性正当程序(procedural due process)的基本组成内容,例如出庭得到通知和听证的权利。

《权利法案》中还包括言论自由、反抗无补偿收入之权利、保释权、陪审团审判权、反对酷刑和不寻常刑罚权以及反对双重起诉英语double jeopardy的权利。[2]

除此之外,《自由宪章》还包括其他个人权利,包括禁止除领土防卫外的强制征兵;禁止垄断,“我们之间不应授权或允许垄断,但对国家有利的新发明和短期内的新发明除外”;禁止遗产税;所有“房主”在公共土地上享有捕鱼和捕鸟的自由。

圣经被明确地引用到立法当中。《自由宪章》第91条为非洲奴隶制所做的辩护,很可能源自对《新约》段落的解读,如《以弗所书》6:5和《提多书》2:9。充分的自由和政治权利仅限于清教教会的男性成员。《自由宪章》确立的诸多权利依然存在于今天的英联邦国家的法律和实践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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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链接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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