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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 (省轄市)

1945-1979年中華民國臺灣省轄市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高雄市 (省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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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為中華民國臺灣省1945年至1979年間下轄的省轄市。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結束後,日治時期隸屬於高雄州高雄市改制為隸屬於臺灣省的市,其後人口因數十年的快速成長而於1976年突破一百萬人,經行政院核定後於1979年7月1日合併高雄縣小港鄉升格為院轄市

事实速览 高雄市Kaohsiung City 高雄市, 國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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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區劃

高雄市於1945年國民政府接收臺灣後,將日治時期的1433大字1區改劃分為19區,並將新南群島改劃為海南特別行政區管轄,其後縮編為12區,至1946年初再整併為10區,同年底調整新興連雅前金前鎮四區之面積。1952年將連雅區改名為苓雅區[1]

高雄市行政區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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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區 面積(平方公里)
楠梓區 25.8276
左營區 19.3888
鼓山區 14.7458
三民區 19.7866
鹽埕區 1.4161
前金區 1.8573
新興區
1.9764
苓雅區 8.1522
前鎮區 19.1309
旗津區 1.4639
總計 113.7354

升格院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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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格後的高雄市行政區劃

高雄市政府曾於1978年底就升格後之行政區域提出甲、乙二方案予臺灣省政府,但經「高雄市改治籌劃小組」研議後,基於避免過度影響高雄縣、減少改制時各方面事務處理之困難等原因,故採用內政部之方案。

甲案

高雄縣二仁溪以南與高屏溪以西之區域併入,共包含鳳山市林園鄉小港鄉大寮鄉鳥松鄉大樹鄉仁武鄉大社鄉橋頭鄉梓官鄉彌陀鄉路竹鄉燕巢鄉永安鄉田寮鄉阿蓮鄉湖內鄉茄萣鄉岡山鎮等19鄉、鎮、市[2]

乙案

將橋頭鄉、仁武鄉、大社鄉、林園鄉、小港鄉、大寮鄉、鳥松鄉及鳳山市之五甲地區劃入[2]

內政部方案

僅將高雄縣小港鄉併入[2]

歷任市長

實施地方自治前

更多信息 任次, 姓名 ...

實施地方自治後

更多信息 任次, 肖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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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徵

市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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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轄市時期的高雄市市徽

高雄市於1974年經公開徵選選出市徽,1979年升格後沿用至2009年[3]

市旗

高雄市市旗為將市徽置於中央之白地旗幟[3]

市歌

詞:潘力行

曲:蕭而化

高雄,高雄,雄踞海東。

終年吹著和風,四季沒有寒冬。

青山環繞綠水,草木永遠欣榮。

呵!我愛高雄,我愛高雄。

高雄,高雄,美奪天工。

壽山高入青空,愛河流貫市中。

港灣波瀾壯闊,日夜吞吐艨艟。

呵!我愛高雄,我愛高雄。

高雄,高雄,人和政通。

工業經濟繁榮,行人車水馬龍。

學校星羅棋佈,軍力雄視遠東。

呵!我愛高雄,我愛高雄。

註解

參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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