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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 (省轄市)
1945-1979年中華民國臺灣省轄市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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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為中華民國臺灣省1945年至1979年間下轄的省轄市。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結束後,日治時期隸屬於高雄州的高雄市改制為隸屬於臺灣省的市,其後人口因數十年的快速成長而於1976年突破一百萬人,經行政院核定後於1979年7月1日合併高雄縣小港鄉升格為院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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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區劃
高雄市於1945年國民政府接收臺灣後,將日治時期的14町33大字1區改劃分為19區,並將新南群島改劃為海南特別行政區管轄,其後縮編為12區,至1946年初再整併為10區,同年底調整新興、連雅、前金、前鎮四區之面積。1952年將連雅區改名為苓雅區[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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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區 | 面積(平方公里) | ||
楠梓區 | 25.8276 | ||
左營區 | 19.3888 | ||
鼓山區 | 14.7458 | ||
三民區 | 19.7866 | ||
鹽埕區 | 1.4161 | ||
前金區 | 1.8573 | ||
新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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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64 | ||
苓雅區 | 8.1522 | ||
前鎮區 | 19.1309 | ||
旗津區 | 1.4639 | ||
總計 | 113.7354 |
升格院轄市
高雄市政府曾於1978年底就升格後之行政區域提出甲、乙二方案予臺灣省政府,但經「高雄市改治籌劃小組」研議後,基於避免過度影響高雄縣、減少改制時各方面事務處理之困難等原因,故採用內政部之方案。
將高雄縣於二仁溪以南與高屏溪以西之區域併入,共包含鳳山市、林園鄉、小港鄉、大寮鄉、鳥松鄉、大樹鄉、仁武鄉、大社鄉、橋頭鄉、梓官鄉、彌陀鄉、路竹鄉、燕巢鄉、永安鄉、田寮鄉、阿蓮鄉、湖內鄉、茄萣鄉、岡山鎮等19鄉、鎮、市[2]。
僅將高雄縣小港鄉併入[2]。
歷任市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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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徵

高雄市於1974年經公開徵選選出市徽,1979年升格後沿用至2009年[3]。
高雄市市旗為將市徽置於中央之白地旗幟[3]。
詞:潘力行
曲:蕭而化
高雄,高雄,雄踞海東。
終年吹著和風,四季沒有寒冬。
青山環繞綠水,草木永遠欣榮。
呵!我愛高雄,我愛高雄。
高雄,高雄,美奪天工。
壽山高入青空,愛河流貫市中。
港灣波瀾壯闊,日夜吞吐艨艟。
呵!我愛高雄,我愛高雄。
高雄,高雄,人和政通。
工業經濟繁榮,行人車水馬龍。
學校星羅棋佈,軍力雄視遠東。
呵!我愛高雄,我愛高雄。
註解
參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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