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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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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称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是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事实速览 第十四届2023年1月—2028年代表, 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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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1954年宪法及地方组织法并未规定设置省级人大的常务机关。

1979年7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其中规定:“和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它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1]。1979年12月,召开黑龙江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2]

主要职责

依照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1. 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规。
  2. 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3. 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4. 领导或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
  5. 召集本级人代会会议。
  6. 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7. 根据省人民政府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8. 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本级人大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9. 撤销下一级人代会及其常委会不适当的决议。
  10. 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11. 在本级人代会闭会期间,决定副省长的个别任免,在省长、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人选。
  12. 根据省长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的任免。
  13. 根据省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任免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14. 依法任免人民法院除院长以外的法职人员,任免人民检察院除检察长以外的法职人员,批准任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根据主任会议提名,决定省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任免,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名,决定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任免。
  15. 在本级人代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省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法职人员,人民检察院法职人员,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职务。
  16. 在本级人代会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17. 决定授予地方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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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设置

  • 办公厅
  • 研究室
  • 法制工作委员会
  • 预算工作委员会

历届组成人员

第五届

第六届

第七届

第八届

第九届

第十届

第十一届

第十二届

第十三届

第十四届

参考文献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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