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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2年王室婚姻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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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2年王室婚姻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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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2年王室婚姻法令》(英語:Royal Marriages Act 1772)是一項由大不列顛國會英语Parliament of Great Britain於1772年4月1日通過的法令[1]。法令規定了王室成員可以締結有效婚姻的條件,並同時賦予了君主對王室成員的婚姻行使否決權的權利,後者在當時引起了極大的爭議[2][3]

事实速览 1772年王室婚姻法令, 大不列顛國會 ...

根據2011年訂定的《伯斯協議英语Perth Agreement》,法令在2015年3月26日正式由《2013年王位繼承法令》取代。自此以後,只有在英國王位繼承順序中排名前六順位的王室成員需要取得君主同意才可結婚,否則其本人和後代将会喪失王位繼承權[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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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本法令條文規定除了已經或將會嫁予外國家族的公主的後裔以外,所有英王喬治二世的後裔的婚姻都必須得到現任君主的同意。君主須發佈以英國國璽鈐印的御准文書並在議會中公佈,其後在婚姻證書和登記冊中列出御准,再將其記錄在樞密院議事錄中。

然而,任何曾被君主拒絕御准且又年逾二十五歲的王室成員皆可向樞密院通知其結婚意向的一年後結婚,除非英國國會的上下兩院均明確表示反對。實際上從未有任何婚姻申請被君主正式拒絕,只有一次申請被忽略;還有一些婚姻因為很大機會會被拒絕,而從未嘗試尋求君主同意。

所有符合前述條件但又未獲君主同意的婚姻均會被判定為無效,但意即任何締結違反本法令的婚姻的王室成員並不會因此而即刻失去王位繼承權;但其子女會被視作非婚生子女,並因此失去繼承英國王位的權利[5]

本法令也同時規管信奉天主教的王室成員,他們仍須在取得君主同意下結婚,儘管他們實際上並不能繼承英國王位[5];反而可以繼承王位的漢諾瓦選侯夫人索菲的其他後裔(非英王喬治二世後裔者)則不受本法令約束。

本法令進一步將執行或參與王室成員的非法婚姻英语Void marriage列為刑事罪行,但該條條文其後被《1967年刑事法法令英语Criminal Law Act 1967》廢除[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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緣由

這項法案由英王喬治三世親自提出。他的弟弟坎伯蘭和斯特拉森公爵亨利王子在1771年與克里斯托弗·霍爾頓的遺孀、第一代伊爾納姆男爵西蒙·勒特雷爾英语Simon Luttrell, 1st Earl of Carhampton的女兒安妮·霍爾頓英语Anne, Duchess of Cumberland and Strathearn結婚,喬治三世因此提出了這項法案,以規管王室成員未來的婚姻。

法案在1772年4月1日獲得御准[7]。喬治三世直至同年9月13日才獲悉他的另一個弟弟格洛斯特和愛丁堡公爵威廉·亨利王子其實早於1766年已秘密與愛德華·沃波爾英语Edward Walpole的私生女、第二代瓦德格雷夫伯爵詹姆斯·瓦德格雷夫的遺孀瑪麗亞·沃波爾結婚[8]。喬治「覺得自己純粹是為了國家而被迫結婚」,並認為兩段未獲認可的婚姻關係都非常不合適[5]

相關法令

1830年,英國國會通過了《1830年攝政法令英语Regency Act 1830》,規定若英王維多利亞在十八歲前繼承王位,她須在負責攝政的肯特公爵夫人同意下方可結婚;她的配偶和任何在未經同意的情況下參與安排或主持未經攝政同意的婚姻的人都將犯下叛國罪,比會被視作下侵犯王權罪英语Praemunire的本法令還要嚴重。然而由於維多利亞繼位時已年屆十八歲,該項法令從未正式生效。

1936年,《1936年國王陛下退位宣言法令》明確將退位的英王愛德華八世(後被冊封為溫莎公爵)排除在本法令的規定之外,以讓其可以迎娶曾三度結婚的美國社交名流華麗絲·辛普森。該項法令同時也將愛德華的子嗣排除在英國王位繼承順序以外,故他們也並不受本法令約束;但公爵伉儷二人直到去世也並未育有任何子嗣[9]

伯斯協議

2011年10月,時任英國首相大衛·卡麥隆致函其他大英國協王國政府,提議將法令規管範圍限制在英國王位繼承順序中排名前六順位的王室成員[10]。各王國的政府領袖在澳洲西部城市伯斯舉行的2011年大英國協政府首腦會議上正式就相關修訂達成了共識[11]

該項立法實際上是各大英國協王國正式廢除《1772年王室婚姻法令》的所有條文。本法令在英國由《2013年王位繼承法令》取代,並轉而只要求在英國王位繼承順序中排名前六順位者取得君主御准方可締結有效婚姻。紐西蘭則通過了《2013年王室繼承法令英语Royal Succession Act 2013》,同樣對符合前述條件的婚姻進行規管[12]

受影響的婚姻

  • 1785年12月15日,英王喬治三世的長子威爾士親王喬治王子秘密地在梅費爾公園街的寓所與瑪麗亞·費茲荷巴特英格蘭教會的儀式簽字結婚,但這樁婚事其後按照本法令被判定為無效。瑪麗亞是一名羅馬天主教徒,同時又曾兩次喪偶;若二人的婚姻被判定有效,喬治王子即會根據《1701年嗣位法令》喪失王位繼承權。
  • 1791年9月29日,英王喬治三世的次子約克和奧爾巴尼公爵弗雷德里克王子柏林夏洛滕堡宮迎娶普魯士的弗蕾德里克·夏洛特公主。雖然婚事於婚禮舉行前一天獲得了樞密院的同意,但由於當時未能及時獲得國璽加印,婚姻的合法性因此存疑,婚禮於是須在1791年11月23日於倫敦再次舉行[13]
  • 1793年4月4日,英王喬治三世的六子奧古斯都·腓特烈王子在未獲御准下與奧古絲塔·莫瑞女勳爵英语Lady Augusta Murray結婚,婚禮按照英格蘭教會儀式在羅馬薩米恩托酒店舉行。二人其後發佈了結婚啟事,並於1793年12月5日在漢諾瓦廣場聖喬治教堂再次舉辦婚禮。兩次婚姻均被坎特伯雷教省法院英语Arches Court在翌年7月14日宣告無效,二人的子女亦被視作非婚生子女。一度有意見認為二人的婚姻應在愛爾蘭和漢諾威被視為有效,但上議院特權委員會其後在1844年7月9日裁定本法令同時也適用於在英國領土以外締結的婚姻。
  • 1831年5月2日,現為薩塞克斯公爵的奧古斯都·腓特烈王子在奧古絲塔·莫瑞女勳爵死後再次在未取得君主同意的情況下於大坎伯蘭廣場英语Great Cumberland Place的一處公寓和塞西莉亞·安德伍德英语Cecilia Underwood, Duchess of Inverness結婚。女方在1840年4月10日被英女王維多利亞冊封為因弗內斯女公爵,其封號對應了奧古斯都的附屬爵位因弗內斯伯爵。據時任首相墨爾本子爵所述,女王「承認了該段婚姻在道德和宗教上的效力,但對承認其為合法婚姻感到焦慮,故嘗試避免如此承認之」[14]。一旦承認二人為合法婚姻,意即需承認男方的前一段被認定無效的婚姻同樣為合法締結,並接受其子女為婚生子女;然而公爵和塞西莉亞在社會上仍被接受為夫妻關係。
  • 1847年1月8日,英女王維多利亞的堂兄劍橋公爵喬治王子在有特許權辦公室英语Faculty Office簽發的婚姻特許狀情況下與當時已懷孕的演員莎拉·費爾布羅瑟英语Sarah Fairbrother結婚。二人的婚姻經常被視作貴賤通婚,但由於其明顯不可能獲君主允准,喬治王子從未正式向君主申請締結婚姻,故在法律上仍被視為無效,莎拉也只被稱呼為「菲茨喬治夫人」[15][16]
  • 在《1917年頭銜剝奪法令》生效後,支持納粹德國的奧爾巴尼公爵卡爾·愛德華於1919年3月28日被正式剝奪其所擁有的英國爵位和頭銜。作為英女王維多利亞的後裔,其子孫的婚姻從未徵求過英國君主的同意,故即使他們的婚姻在德國屬合法締結,在英國法律下仍被視為無效婚姻[17]
  • 1946年4月23日,漢諾威的格奧爾格·威廉王子希臘和丹麥的蘇菲公主英语Princess Sophie of Greece and Denmark結婚,此前曾向英王喬治六世申請締結婚姻。前者是英王喬治三世的後裔,其父親及祖父均在《1917年頭銜剝奪法令》生效後因支持德國而被剝奪英國頭銜;女方則是當時正在與伊莉莎白公主交往的希臘與丹麥王子菲利普的姐姐。有鑒於英德兩國實際上仍處於宣戰狀態,申請被英王喬治六世擱置不予處理[18]。當時的英國官員認為即使這段婚姻在德國屬於有效,但在英國本土應被視作無效[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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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御准的婚姻

所有根據本法令下獲君主同意的婚姻會被記錄在樞密院議事錄,但從未被公開發佈。自1857年起,所有御准皆會按慣例在《倫敦憲報》刊憲;由於並非所有婚姻都有刊憲,下列列表中部分御准僅列出英國內政部的皇室婚姻授權書文件。

更多信息 御准日期, 申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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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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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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