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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年警察服务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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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年警察服务法令》(英語:Police Service Act, 1970)是加纳的一部规范迦納警察的日常服务[1]法律。《1970年警察服务法令》取代了五年前通过的《1965年警察服务法令》(Police Service Act, 1965)。该法对警察服务的职能作出了具体规定,涵盖了公共治安维护、国家安全贡献等内容,是加纳警察服务的法制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3][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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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背景
迦納警察制度的歷史可追溯至殖民時期,當時英國設立一支軍事化的警察部隊以維護殖民政權與貿易利益。雖然1957年加納獨立後,進行了若干本土化改革,包括任命首位加納籍警察總監,但殖民遺留下的制度與文化仍深深影響着今日警政運作。[7]1970年12月31日,该法由加纳议会通過施行。[3]1971年1月19日,该法正式獲得批准。[3]该法是加纳议会通过的第350部法律。[1][3]
1981年12月31日,《1982年临时国防委员会(成立)公告(补充和相应规定)法令》(Provisional National Defence Council (Establishment) Proclamation (Supplementary and Consequential Provisions) Law, 1982)通过,使该法得到了修订。[3]1985年1月22日,《1985年警察服务(养老金)法令》(Police Service (Pensions) Law, 1985)通过,使该法得到了第二次修订。[3]1988年3月18日,《1988年警察服务(修正)法》(Police Service (Amendment) Law, 1988)通过,使该法得到了第三次、也是最近一次的修订。[3]這次加入《第20A條》,賦予臨時國防委員會有權直接解雇警員,並禁止法院審理相關案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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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该法有以下7个章节,分别是:[1]
- 警察服务的作用
- 警察服务的结构与条件
- 警察委员会
- 不当行为与不满意的服务
- 投诉与违法行为
- 志愿警察预备役
- 其他与增补条款
附属法律
该法有5个附属法律,分别是:[3]
- 《1971年警察服务(财产处置)条例》(Police Service (Disposal of Property) Regulations, 1971)
- 《1972年警察服务(私人安保组织)条例》(Police Service (Private Security Organisations) Regulations, 1972)
- 《1972年警察服务(管理)条例》(Police Service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s, 1972,已废止)
- 《1974年警察服务(管理)条例》(Police Service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s, 1974)
- 《2020年警察服务(修正)条例》(Police Service (Amendment) Regulations, 2020)
弊陋與改革
根據英聯邦人權倡議(CHRI)的報告,內部紀律處分雖具備法律框架,但在實務中常因資源不足與政治干預而無法有效執行。[8]
服務法《第23條》允許民眾對警員提出書面投訴,範圍包括貪污、恐嚇、怠職等。投訴應交予上級警官或警察總監處理,並需進行公正全面的調查。[1]但根據研究指出,實際上許多投訴未被處理,或需賄賂才會被受理,導致民眾選擇以暴力或「私刑」方式自力救濟。[9]
根據服務法中的《標準操作程序》(SOP GPS-SP004-15),警員僅可在以下情況下使用「合理武力」:
近年來,加納警察服務被視為國內最不受信任的機構之一。[12]據世界銀行與當地政府的調查,多達九成受訪者曾向警察行賄。[13]有學者建議從宏觀與微觀層面進行全面改革,包括修法與制度重組、建立獨立的投訴處理機制、改善警員福利與訓練,以及強化民間監督與公眾教育。[14]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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