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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藻类、真菌和植物命名法规

用于管理藻类、真菌和植物的科学命名的国际法规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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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藻类、真菌和植物命名法规》(英文International Code of Nomenclature for algae, fungi, and plants,縮寫:ICNafp[1]ICN)是一部國際性的規則與建議,用於管理藻类真菌植物科學命名,由国际植物学大会命名法分会負責修订,每隔六年隨著国际植物学大会的召開而更新出版一次[2]。舊稱《國際植物命名法規》(英文:International Code of Botanical Nomenclature;縮寫:ICBN),為準確體現出法規所涵蓋的生物類群,在2011年7月於墨尔本舉行的第18屆国际植物学大会上改為現用名[3]

法規歷史

1905年第二屆国际植物学大会維也納舉行,並於次年發布了第一版植物命名法規,現稱作“維也納規章”(Vienna Rule)[4]

目前最新的法規是2017年出版的“深圳法規”(Shenzhen Code[5]),是第19屆國際植物學會議於2017年在深圳舉辦後,基於2011年出版的“墨尔本法規”(Melbourne Code[6])所修訂的版本。

更多信息 届[7][8],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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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內容

命名法規主要的條文:

  • 原則(principles):共有六條最基本的原則,「係構成植物命名法之基礎」[4]
  • 詳細的法條區分為許多規則,而以條款(Article)及擬則(Recommand)陳述。例証(Ex.)則附加於規則及擬則內供為說明[4]。條款中的規則乃整理歷來的命名法,作為將來之準繩;凡植物名稱抵觸規則者不能再使用。擬則供補充條款之用,「其目的在使將來之命名方法可逐步統一、清晰。凡植物命名無論在名稱上或形式上與擬則抵觸者,雖不予取消,但此後不得援以為例」。[4]
  • 規則與擬則適用於所有傳統認知之現生或化石植物。例如:藍綠菌(藍綠藻)、真菌類,包括壺菌類卵菌類黏菌類等;及能施行光合作用原生生物
  • 國際栽培植物命名委員會為使用於農業上、林業上、園藝上若干特定群之名稱,授權制定「國際栽培植物命名法規」。
  • 法規一直強調:名稱變更之唯一正確理由,乃分類學者經充份研究後,有確鑿之事實証據,或必須廢棄違反本規則之學名[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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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變更

第十八屆國際植物學會議(XVIII IBC)對《國際植物命名法規》作出的重要變更:[9]

一、自2012年1月1日起接受在電子出版品上發表新名

自2012年1月1日起,在印刷出版品上發表新名稱已非必要;於網路上以PDF文档發表且具有國際標準書號(ISBN) 或國際標準連續出版物號(ISSN)的出版物亦可視為有效發表。

二、自2012年1月1日起命名時可用英文描述

自2012年1月1日起,發表新種時可用拉丁文英文描述。

三、一種化石分類群,一個正確名稱;一種真菌,一個正確名稱

放棄形態分類群(morphotaxa)的概念,若具不同名稱的斷片、生活史階段或儲藏階段的化石可被証實屬同一種時,僅可具有一正當名;該名稱的決定應符合優先權之相關規定。真菌的部份則是捨棄有性世代、無性世代具不同學名的概念。

四、於 MycoBank 註冊新名稱是發表真菌新名的必要條件

近年來,真菌學家於 MycoBank 資料庫、Index Fungorum 資料庫發表新種新名,為法規中規定的必要條件。

五、《國際植物命名法規》更名為《國際藻類、真菌和植物命名法規》

為有效反映該法規所涵蓋的分類群,《國際植物命名法規》(International Code of Botanical Nomenclature)更名為《國際藻類、真菌和植物命名法規》(International Code of Nomenclature for algae, fungi, and plants)。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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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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