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眾國訴微軟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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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眾國訴微軟案(英語:United States v. Microsoft Corp.,253 F.3d 34 (2001)(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1])是美國的一個反壟斷訴訟案,聯邦政府聯合了19個州以及首都哥倫比亞特區共同起訴微軟公司違反《謝爾曼反壟斷法》而佔據了絕對的市場壟斷地位,喬爾·克萊恩(英語:Joel Klein)是該案的首席檢察官,最終該案由美國司法部達成和解。
合眾國訴微軟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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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爾·蓋茨於1998年8月27日出庭作證 | |
法院 | 哥倫比亞特區聯邦巡迴上訴法院 |
案件全名 | 美利堅合眾國訴微軟公司案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v. Microsoft Corporation |
判決下達日期 | 2001年6月18日 |
判例引注 | 253 F.3d 34 (2001) |
案件歷史 | |
過往行動 | District Court(1999) |
後續行動 | 由聯邦司法部達成合解 |
法庭意見 | |
微軟將其互聯網瀏覽器與作業系統捆綁的商業行為是一種謝爾曼反壟斷法下的壟斷行為。 | |
法庭成員 | |
法官 | 哈里·愛德華茲(英語:Harry T. Edwards) 斯蒂芬·威廉姆斯(英語:Stephen F. Williams) 魯思·金斯伯格 大衛·森特爾(英語:David B. Sentelle) 亞瑟·蘭多夫(英語:A. Raymond Randolph) 朱迪思·羅傑斯(英語:Judith W. Rogers)和大衛·泰托(英語:David S. Tatel) |
政府一方指控微軟公司濫用壟斷地位帶來的權力,在其基於英特爾公司微處理器架構的個人電腦作業系統Windows中強制捆綁銷售瀏覽器軟件Internet Explorer。因此這一案件的核心問題就是微軟公司是否能夠在其作業系統Windows中捆綁Internet Explorer,而這一捆綁銷售行為被認為正是微軟贏得瀏覽器大戰的根本原因,因為在市場中競爭的其它瀏覽器軟件如Netscape Navigator或Opera都是需要用戶使用數據機連網下載或是從軟件商店購買的。
與之相關的一些問題還包括:微軟是否通過改變或操縱應用程式介面來達到使Internet Explorer更具優勢的目的,微軟與原始裝置製造商之間是否達成過相關的限制性許可協定,以及其達成這類協定過程中的相應意圖是否是為了通過不正當競爭手段打壓對手,形成壟斷。
微軟公司表示,將Windows與Internet Explorer進行合併完全是創新和競爭的結果,兩者之間存在千絲萬縷的聯絡,早已屬於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並且消費者也大都從IE的免費中得到了實惠,因為這讓原本需要付費的Netscape之類軟件之後也都變得了免費軟件。但政府一方的律師則進一步反駁說,瀏覽器仍然是一個獨立的軟件產品,並不需要將之捆綁到作業系統中,一個顯著的例子是,Internet Explorer仍然有為Mac OS設計的版本可供用戶選擇安裝。他們還指出,IE瀏覽器未必真的就是免費的,因為其開發和行銷的成本可能已經加入到了Windows的成本中,導致其價格上升。這一案件一開始是在哥倫比亞特區聯邦地區法院進行審理的,主審法官為托馬斯·潘菲爾德·傑克遜(英語:Thomas Penfield Jackson),而聯邦司法部一方的代表則為大衛·波依斯(英語:David Bo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