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法系
源自歐洲大陸的法律制度 / 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民法法系(英語:Civil law),亦稱歐陸法系、大陸法系、法典法系、市民法系、羅馬法系或羅馬-日耳曼法系,是以羅馬法為基準,並與日耳曼習慣法、教會法、商法、封建法及其他習慣法結合而形成的法律體系[1],起源於歐洲大陸,與普通法系並列為當今世界上主要的兩大法系之一,覆蓋了當今世界的廣大區域。1804年,拿破崙治下的法國發佈《法國民法典》,1896年德國統一後又以此為藍本,制定了《德國民法典》,這兩部法典在民法法系內地位最為重要,影響甚廣。
與世界上另一大法系普通法系相比,民法法系受羅馬法影響更深,繼承了更多羅馬法的概念和術語。此外,民法法系更傾向於將法律編纂成冊,在各法律領域發佈「法典」,如「民法典」「刑法典」「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等。民法法系中的民法典地位非常重要,規範了社會中民事主體之間的關係,一般包含了行為能力、合同法、侵權法、親屬關係、婚姻、繼承等。與之相比,普通法系的法律(特別是民法)更常以單行法、特別法、判例法規定,少有抽象的、系統的民法典,但近代以來,隨着民法法系和普通法系相互交流、吸收,二者的特點逐漸沒有以前那般涇渭分明。
地理分佈上,普通法起源於英格蘭,分佈在曾被英國殖民或統治的地區(如美國、加拿大、澳洲、新西蘭、印度、香港、新加坡等)。歐陸國家、曾被其殖民的地區(如大部分拉丁美洲及非洲國家)以及未被歐洲國家統治過的地區(如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民國、日本、韓國、泰國等)則多採用民法法系[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