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主義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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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主義法系或蘇維埃法系,是指在現行或曾實行共產主義之國家所普遍使用之法律體系。乃基於歐陸法系,並主要依馬列主義思想修改和補充。社會主義法系是否構成一個獨立的法律體系仍然存在爭議。[1]如果確實構成,那麼在冷戰結束之前,社會主義法系應當放置於世界上主要的法律體系中。不同於歐陸法系根據傳統界定私有財產的概念,以及收購、轉讓或丟失的情況下應當如何處理的問題,社會主義法系規定大部分財產由國家或農業合作社所擁有,且國有企業適用特殊的法庭和法律。社會主義法律是否為一個單獨的法律分類也存在爭議,[2]因為儘管共產主義國家計劃經濟的做法意味着大多數種類的財產無法被個人擁有,蘇聯還是有民法和解釋民法的法院以及對民法進行法律推理的方法(因此,法律程序和法律推理都在大致類似於法國或德國的民法體系)。所有社會主義國家的法律體系都保留了羅馬-日耳曼民法體系的正規標準,因此,後社會主義國家的法律理論學家通常認為社會主義法律是羅馬-日耳曼民法體系的特例。但法律理論學家尚不知道英美法系發展成為社會主義法系過程中的情況,因為這兩個體系的基本原則並不匹配(英美法系假定法院是有影響力的制定規則之角色,而在社會主義國家中法院並不獨立,且主要英語系國家皆未成為社會主義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