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化學武器公約
生效于1997年4月29日的国际公约,旨在禁用和销毁化学武器 / 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關於禁止發展、生產、儲存和使用化學武器及銷毀此種武器的公約》(英語:Convention on the Prohibition of the Development, Production, Stockpiling and Use of Chemical Weapons and on Their Destruction),簡稱《禁止化學武器公約》(CWC),是由國際組織禁止化學武器組織(OPCW)管理的軍備控制條約。條約於1997年4月29日生效。條約不僅禁止使用化學武器,而且還限制大規模的開發、生產、儲存以及轉移化學武器或前體,除非用於有限目的(研究、醫療、製藥)。締約國的主要義務是實施化武禁令,並銷毀所有化學武器。所有銷毀化學武器的活動都必須在OPCW的監督下進行。
關於禁止發展、生產、儲存和使用化學武器及銷毀此種武器的公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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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化學武器公約成員國
簽署並批准
加入
簽署但尚未批准
未簽署 | |
起草完成日 | 1992年9月3日[1] |
簽署日 | 1993年1月13日[1] |
簽署地點 | 法國巴黎 美國紐約[1] |
生效日 | 1997年4月29日[1] |
生效條件 | 65個國家批准[2] |
簽署者 | 165[1] |
締約方 | 193 (至2018年5月)[1] 締約國全部名單(英語:List of parties to the Chemical Weapons Convention) 4個聯合國會員國沒有簽約或批准:埃及、以色列、北朝鮮、南蘇丹 |
保存處 | 聯合國秘書處[3] |
語言 | 阿拉伯語、漢語、英語、法語、俄語及西班牙語[4] |
收錄於維基文庫的條約原文 | |
《禁止化學武器公約》 |
截至2022年8月,已有193個國家成為《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的締約國並接受條約義務。以色列已簽署但未批准該條約,三個聯合國會員國(埃及、朝鮮和南蘇丹)既未簽署也未加入條約。[5][6]巴勒斯坦國於2018年5月17日交存了其《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的加入文件。2013年9月,敘利亞作為銷毀敘利亞化學武器協議(英語:Destruction of Syria's chemical weapons)的一部分,加入了條約。[7][8]
截至2021年2月,全球已申報的化學武器庫存已經被銷毀了98.39%。公約包含了對化學生產設施的評估規定,以及基於其它國家的情報對化學武器擴散(英語:Chemical weapon proliferation)的指控進行調查的規定。[9]
某些在戰爭中廣泛使用但也有大規模工業用途的化學品(如磷化氫)也會受到嚴格監管,但也存在一些例外。氯氣具有毒性,但作為一種純淨元素,主要用於和平目的,所以並不被正式列為化學武器。一些國家(例如敘利亞阿薩德政府)繼續定期生產和實施這種類型的化學品作為武器。[10]雖然這些化學品不被《禁止化學武器公約》控制,但任何以化學物質毒性為主要或唯一目的的使用都被條約禁止。其它化學品,例如具有毒性的白磷,但它們在軍事上的使用是允許的,除非利用其毒性效果。[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