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排華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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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華法案》是議員Horace F. Page提出,美國總統切斯特·亞倫·阿瑟於1882年5月6日簽署的一項法案,成為《美國法典》的一部分。美國兩黨人士均參與了對該法案的推動。此法案為1880年對《天津條約續增條約》的修訂,允許美國暫停華人移民。國會根據修訂的條約,很快就制定了這項法案。
Quick Facts 全名, 俗稱 ...
全名 | 關於執行有關華人條約諸規定的法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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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稱 | 1882年排華法案 |
立法機構 | 第47屆美國國會 |
生效日期 | 1882年5月6日 |
引用文獻 | |
公法 | 47-126 |
法律匯編 | 22 Stat. 58 |
法典編纂 | |
廢除法令 | 1943年12月17日 |
立法歷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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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項法案將所有華人勞工拒於美國之外長達十年。其1884年修正案更限縮了先前入境的移民離開和進入美國的規定,同時闡明,無論這些華人的國籍為何,該法皆適用。1892年,該法案由《吉爾里法案(英語:Geary Act)》(或稱《基瑞法案(英語:Geary Act)》)延長十年,到1902年便取消了時限。法案被1943年通過的《馬格努森法案》廢除,後者允許每年105名華人的入境移民限額,然而大規模的華人移民並沒有隨之到來,直至《1965年入境移民與國籍服務法案(英語: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Services Act of 1965)》的通過。該法案是對大量華人因中國的內部動盪和有機會得到鐵路建設工作而遷入美國西部所作出的反應。它是在美國通過的第一部針對特定族群的移民法。[1]
雖然該法案很久之前就被廢止,但是長期以來它卻一直是《美國法典》的一部分。即便是今天,雖然它所有的內容都早已被廢除,但是《美國法典》第8篇第7章題名為「排除華人」(Exclusion of Chinese)。它是第8篇(外國人和國籍)的15章裏唯一一個完全針對一個特定國籍或族群的章節。[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