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聯邦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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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聯邦法官(英語:United States federal judge)是指依照美國憲法第三條經美國總統提名並被聯邦參議院批准的法官。
另外,按照美國憲法,國會不能改變最高法院。國會立法在美國不同地區建立了13個上訴法院(也叫巡迴法院)和94個地區法院。這些法院的每個法官都屬於聯邦法官範疇。這包括了最高法院的首席大法官和陪審法官,上訴法院的巡迴法官和地區法院的法官。另外,國際貿易法院的法官依據憲法第三條任命。
其他在聯邦法院任職的法官包括破產法院的法官有時也被稱為聯邦法官,然而他們不是按照美國憲法第三條的規定任命的。這種區別有時是表示說他們不是「第三條法官」,因為這些聯邦法官的權力並不來源於美國憲法第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