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
中華民國已廢止適用之法律 / 维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是《中华民国宪法》曾有的附属条款,由国民大会经由宪法修正程序制定,以适应动员戡乱时期政军情势。自1948年(民国37年)5月10日公布实施起,直到1991年(民国80年)5月1日由时任中华民国总统李登辉经国民大会咨请公告废止,共施行43年之久。
Quick Facts 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 国民大会 ...
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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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大会 | |
引称 | [1][2] |
地域范围 | 中华民国 |
考虑机关 | 国民政府 |
制定机关 | 第一届国民大会第一次会议 |
通过日期 | 1948年4月18日 |
施行日期 | 1948年5月10日 |
废止日期 | 大陆地区:1949年底 台湾地区:1991年5月1日 |
修订 | |
1960年3月11日、1966年2月12日、 1966年3月22日、1972年3月17日[3] | |
废除命令 | |
大陆地区:《中共中央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 台湾地区:总统华总(一)义字第2123号令 | |
相关法例 | |
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动员戡乱时期自由地区中央公职人员增选补选办法 | |
现状:已废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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