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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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基於蘇聯法律建立了該國自己的司法制度[1]。此系統包括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中央裁判所、道(特別市)級裁判所、地方人民裁判所和特別裁判所。
中央裁判所是最高法院,其法官由最高人民會議任命。根據《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社會主義憲法》,中央裁判所向最高人民會議負責,而《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刑法》則規定法官若作出「不公正的判決」將承擔法律責任。 [1]
朝鮮的「裁判所」在中文語境中又譯為「法院」,各級裁判所相應地被稱為「中央法院」、道(特別市)級「法院」、郡級地方「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