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東國際軍事法庭
二戰結束後特設之國際軍事法庭 / 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遠東國際軍事法庭(英語:International Military Tribunal for the Far East;日語:極東国際軍事裁判/きょくとうこくさいぐんじさいばん Kyokutō Kokusai Gunji Saiban),又稱東京國際軍事法庭、東京審判、東京大審,是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特設之國際軍事法庭,於1946年5月3日至1948年11月12日之間,由身為勝方的同盟國為解決敗方大日本帝國戰犯陰謀發動戰爭、常規戰爭罪和反人類罪等罪行確認責任歸屬而創立。法庭設於東京市谷(日語:市谷)的原陸軍士官學校大講堂,位於今東京都新宿區市谷本村町的自衛隊設施「防衛省市谷地區」內。
1946年2月25日,盟國最高統帥部與各同盟國政府提名,任命11名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法官[1]:50。中國、美國、英國、蘇聯、法國、加拿大、澳洲、荷蘭、印度、新西蘭和菲律賓等對日相關之同盟國或領地政府共同任命法官審理。辯護一方則由日本和美國的律師組成。在本次審判中有28名大日本帝國軍政要人被指控犯有55項不同的戰爭罪行,包括但不限於:發動侵略戰爭、謀殺或虐待盟軍戰俘以及對佔領區平民實行屠殺(見南京大屠殺)等戰爭罪行;其中被告更不乏政府高級領導人,有日本戰時總理大臣東條英機、前外務大臣東鄉茂德等。最終審判庭裁定被告的45項罪名成立,除兩名被告在審判期間死亡外,其餘所有被告都被判定至少犯有一項罪行。判決分別從7年監禁到死刑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