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同性婚姻释宪案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 维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台湾同性婚姻释宪案(正式名称为“司法院释字第748号解释”,又称“同性二人婚姻自由案”,是中华民国司法院大法官就《民法》婚姻章,未让同性别二人,得以经营共同生活为目的,成立具亲密性和排他性永久结合关系,是否违反《中华民国宪法》所作成的解释[1]。
声请人祁家威是台湾第一位公开出柜的男同志,在1986年就希望政府应该保障同性婚姻;1998年申请与同性伴侣公证结婚被拒绝后,于2000年向司法院大法官会议声请解释户政机关不受理同性别结婚登记是否违背宪法,以未具体指明抵触宪法之处为由在程序上被驳回;2013年祁家威再次到户政事务所登记结婚仍然遭到拒绝,一路上诉至行政法院。
之后祁家威委任伴侣盟的许秀雯律师、以及义务律师团的潘添庆律师、庄乔汝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上诉到最高行政法院。同年9月最高行政法院驳回上诉,祁家威取得释宪资格;2015年8月向大法官递交释宪声请。同年内,台北市政府也将涉及同性婚姻登记的释宪声请交由行政院转予司法院。2017年2月20日大法官会议正式受理同性婚姻释宪案。
2017年3月24日司法院召开言词辩论庭,于5月24日下午由司法院秘书长公布《司法院释字第748号解释》。解释文表示《民法》未让同性别成立有亲密性和排他性之永久结合关系,违反《中华民国宪法》第7条平等权和第22条保障人民婚姻自由,要求有关机构必须在2年内完成法律之修正或制定;逾期未依本解释意旨完成者,同性二人可按《民法》婚姻章规定进行结婚登记。
2019年5月17日,《司法院释字第七四八号解释施行法》三读通过,5月22日经总统蔡英文公布,并于同年5月24日生效[2]。此次释宪结果让中华民国成为亚洲第一个全域性以法律保障同性婚姻的国家[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