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LGBT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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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台湾)被视为亚洲女同性恋、男同性恋、双性恋权益方面最进步的国家[1]。男女同性性行为在台湾合法,中华民国刑法的刑事罪从未包含同性性行为,而在2009年美国对台湾的各国人权报告中,社运人士表示台湾很少发生基于性倾向的暴力行为,警方对同志酒吧施压的情况也逐渐下降[2][3]。台湾的法律承认同性婚姻和共同收养子女。司法院大法官于2017年5月24日作出释字第748号解释[4][5],宣告政府应保障同性伴侣婚姻自由之平等保护,2019年5月17日,《司法院释字第七四八号解释施行法》三读通过,于5月24日生效,使台湾成为亚洲第一个全国承认同性婚姻的国家[6]。2023年5月16日修正法律,开放同性伴侣共同收养子女。
中华民国的LGBT权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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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性行为 | 合法 |
性别认同和表达 | 完成摘除性器官者可变更法定性别 |
同性伴侣关系 | 自2019年开放同性婚姻 |
收养 | 单身收养、继亲收养或共同收养 |
兵役议题 | 可公开从军 |
反歧视保障 | 在教育、就业、长照领域禁止性倾向、性别认同歧视 |
台湾在跨性别权益方面较为保守,跨性别变更法定性别仍延续自1988年来的规定,要求取得两张精神科诊断证明书并完成变性手术。[7]不过,自2021年,已有部分法院判例,认定可用完成手术以外的其他方式变更法定性别。[8]
反歧视法方面,台湾在2004年制定了《性别平等教育法》,在2007年修订《性别平等工作法》和《就业服务法》,保障教育和工作领域不得有性别(包括性别认同)、性倾向之差别待遇。2011年《性别平等教育法》修正条文中实施性别平等教育,以教育方式教导尊重多元性别(指性别除生理性别外,还包括性倾向、性别特质、性别认同)差异,消除性别歧视,促进性别地位实质平等。2015年制定《长期照顾服务法》规定长期照顾服务之提供,不得因服务对象之性别、性倾向、性别认同而有差别待遇之歧视行为。
唐凤为台湾首位跨性别行政院政务委员和部长(数位发展部),也是世界首位担任部长级官员的跨性别阁员[9]。台湾曾任或现任的公开同性恋或双性恋民选民意代表,有苗博雅、邱威杰、唐圣捷、黄捷、林颖孟。
台湾首届同志游行于2003年在台北举行。 2015年,该游行有80,000名参与者参加,为亚洲仅次于以色列特拉维夫第二大的LGBT活动[10],许多人因此将台湾视为亚洲最自由的国家之一。 到2019年,据说参加人数达到17万人。[11][12]目前,台湾同志游行在每年十月最后一周星期六在台北市举办。另外在高雄市、台南市、台中市、花莲县等地,也办过或持续举办同志游行,新竹市等地则办有彩虹文化祭。首届跨性别游行(英语:Trans march)于2019年在台北市举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