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53年婚姻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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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3年婚姻法令》(英语:Marriage Act 1753;乔治二世在位第26年第33章法令),详题为《更有效地防止秘密婚姻的法令》(An Act for the Better Preventing of Clandestine Marriages),坊间通称为“哈德威克勋爵婚姻法令”(Lord Hardwicke's Marriage Act),法令于1754年3月25日生效,是英格兰和威尔士地区首次有成文法明文规定婚姻关系必须透过正当仪式缔结。
国会法令 | |
大不列颠国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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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题 | 本法令旨在更有效地防止秘密婚姻。(An Act for the Better Preventing of Clandestine Marriages) |
引称 | 26 Geo. II. c. 33 |
提交者 | 哈德威克勋爵 |
地域范围 | 英格兰和威尔士 |
日期 | |
御准 | 1753年6月7日 (1753-06-07) |
生效 | 1754年3月25日 (1754-03-25) |
废除 | 1823年7月18日 (1823-07-18) |
其他法例 | |
废除法例 | 《1823年婚姻法令》 (第76章)第1条 |
现状:已废除 |
一如法令的详题所指,法令制定的目的是要打击盛行的秘密婚姻,这种风气在当时造成了社会上出现男女未经家长同意私奔、甚至是重婚的问题。有见及此,法令除了规定婚姻必须在教堂内由圣公宗神职人员主持证婚外,又规定男女双方婚前必先经由教会刊登结婚启事,或先向教会申请结婚执照;每家教堂也要保管一份婚姻登记册以记录所有曾经举行的婚姻。针对21岁以下的未成年男女,如果他们以申领结婚执照的形式结婚,必须征得家长或监护人同意;他们即使透过刊登结婚启事的形式结婚,也不可遭到父母的反对。违法主持证婚的人士,最高可被重罚流刑14年。
法令有效打击长久以来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地区的秘婚问题,但另方面却催生不少男女选择前往不受法令规管的苏格兰举行婚礼,在格雷特纳绿园等接壤英格兰的苏格兰“边区村庄”,往后很长的时间成为了男女私奔的结婚胜地。另外,由于法令没有对罗马天主教教徒实施豁免,结果当地的天主教徒被迫于国教会的教堂接受圣公宗神职人员证婚。法令实施多年后,才于1823年被废除,但一直要到1836年,国会才立法通过容许国民举行非宗教仪式的民事婚姻,意味婚礼无须再被强制规定于教堂内举行;同时,天主教徒也获准在天主教教堂内举行婚礼。而迟至1929年,国会才立法通过把男女最低合法适婚年龄划一降至16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