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人民法院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中級人民法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地級行政區一級的地方審判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二層級的人民法院。上級審判機關為高級人民法院,下級審判機關為基層人民法院。 Quick Facts 中級人民法院, 分類 ...中級人民法院分類中等法院位置 中華人民共和國創建法源《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創建時間1949年應用範圍 地級行政區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若干區域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的師 上級高級人民法院下級基層人民法院Close 《中共中央辦公廳關於加強地方各級法院、檢察院幹部配備的通知》(中辦發〔1985〕47號)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的行政級別一般為副廳級[1]。
中級人民法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地級行政區一級的地方審判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二層級的人民法院。上級審判機關為高級人民法院,下級審判機關為基層人民法院。 Quick Facts 中級人民法院, 分類 ...中級人民法院分類中等法院位置 中華人民共和國創建法源《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創建時間1949年應用範圍 地級行政區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若干區域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的師 上級高級人民法院下級基層人民法院Close 《中共中央辦公廳關於加強地方各級法院、檢察院幹部配備的通知》(中辦發〔1985〕47號)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的行政級別一般為副廳級[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