較大的市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類型 / 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較大的市,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律規定的市建制區劃概念。在中國大陸的法律中表現出兩種概念,一種是表現在行政區域劃分上,1954年《憲法》條文上首次寫入,現行《憲法》(1982年頒布)規定,國務院行使批准市的建置和區域劃分的職權,較大的市的行政區域劃分為區、縣。按照現行區劃的分類,較大的市層次上介於省(自治區)與縣之間,屬於地級市;另一種是表現在擁有地方立法權的行政區類型上,1982年《地方組織法》條文上首次寫入,2000年實施的《立法法》對此進行了繼承,仍舊規定了較大的市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
較大的市,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律規定的市建制區劃概念。在中國大陸的法律中表現出兩種概念,一種是表現在行政區域劃分上,1954年《憲法》條文上首次寫入,現行《憲法》(1982年頒布)規定,國務院行使批准市的建置和區域劃分的職權,較大的市的行政區域劃分為區、縣。按照現行區劃的分類,較大的市層次上介於省(自治區)與縣之間,屬於地級市;另一種是表現在擁有地方立法權的行政區類型上,1982年《地方組織法》條文上首次寫入,2000年實施的《立法法》對此進行了繼承,仍舊規定了較大的市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