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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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權利是指法律賦予畀人去做某樣物事個自由,垃拉中文語境裏向容易造成搭權力個混淆,而昰兩隻詞卻老少有含義丄個關聯。

字源

權利是近代由英語裏向個right德語中個Recht一詞翻譯而來。1864年美國傳教士丁韙良在翻譯惠頓個《萬國公法》辰光使用了「權利」一詞[1],後在日本也開始使用昰隻譯名[2],包括西周及法學家箕作麟祥個譯本,其中,箕作麟祥個譯本傳回中國,影響了在中國個用法。但是,中文語境中個「權利」搭right昰隻詞原本個意思弗合。英語right個本義是正當、合理、合法、合乎道德個東西,比方生存生育、受教育宗教信仰自由等,而並非權力搭利益(英語:jurisdiction and benefit)含義個複合,也弗意味著任何牟取利益個權力。

法律意義個權利

人群共處各有主張,涉及弗同之利益弗免發生衝突,爲維護社會生活自須定其分際,法律乃於一定要件之下就其認爲合理正當者,賦予個人某種力量以享受其利益,因此權利就是得以享受特定利益之法律丄之力。 權利爲主觀化之法律;法律爲客觀化之權利,行使權利就是爲法律而奮鬥,且具有倫理上之意義。[3]

權利既爲一種得享受特定利益之「法律上之力」,則:

1.人民所享有個利益,雖畀國家法制設定爲「權利」,但國家如果嘸沒設置權利救濟個法制,或雖有設置但形同虛設而無實效,就形同剝奪或未曾賦予人民權利。此即爲法治國原則下「有權利有救濟」個基本法理。

2.人民所享有個利益,但國家如果認爲弗值得保護而嘸沒賦予救濟個管道,則該項利益並嘸沒「權利」個地位。

與義務個關係

對於個人權利而言,通常是伊排與生俱來個,每個人應當擁有個東西。權利弗是政府給予公民個一種福利,而保障公民個權利卻是政府基本職責。當個人行使權利個辰光,會使其他人負有義務。譬如:

  • 債權人行使債權個辰光,債務人負有清償個義務;
  • 所有權人行使其所有權個辰光,其他人有尊重而弗加干擾個義務;
  • 窮人有弗納個權利,而富人就有納稅個義務;
  • 殘疾人有弗當兵個權利,而健康人則要履行當兵個義務;
  • 公民合法行使其公民權利個辰光,政府有義務保障其權利。

因爲行使權利會影響他人,所以行使權利,應該合理、合法,弗得損害他人個合法權利,否則即爲「權利濫用」。

參考

別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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