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國軍
中華民國之官軍。國府播莒以降,戍衛臺澎金馬 From Wikipedia, the free encyclopedia
Remove ads
中華民國國軍,略稱國軍,由總統總帥,而國防部管轄之。常設陸、海、空三軍。戰時則合海巡、警察諸司,共行戎事。
舊名國民革命軍。國府播莒以降,戍衛臺澎金馬,與中國人民解放軍隔海相峙。
國軍之盛,當在民國四十年代,兵員凡七十萬,未計美軍之協防者。是時軍容之壯,稱於一時。逮至八十年代,精實、精進、精粹,諸案厲行,大舉裁冗,兵額銳減,自六十萬之眾,僅存二十一萬五千。其東沙、南沙太平諸島之守備,亦交海巡司之。海巡雖非軍伍,然其間亦有軍士調派者。
迄於今日,國軍常備兵力凡十八萬九千餘。合諸生員、訓士、文吏、聘僱等,總額二十一萬五千。在籍後備之師,凡二百三十八萬。攷全球武備,列第二十二。八年內可動員之後備軍,則約三十八萬有奇:其中義務役三十一萬七千,志願役六萬七千。
初,國軍行徵兵之制,役期二載。軍官、士官多為募至,然亦考選大專之才為預備軍官、士官,訓畢,各授以少尉、下士之銜。後隨世易,役期遞減。至百有七年,改行募兵,義務役男僅受四月戎訓。教召之期,初為五日,後因臺海波瀾復起,增至旬日有四。
百十一年末,總統蔡總統英文頒令,以固國防,復一年之役。自百十三年始,徵九十四年所生之役男入伍。乃立主戰、守備、後備、民防四層之國防體系,而以義務役士卒,充實守備之師也。
Remove ads
歷史
攷國軍之史,其來有自。清末辛亥鼎革,四方黨人,復有新軍,皆脫滿清而獨立,共擁民國。
民國元年元月元日,南京臨時政府立為中央,乃收編各路義師,是為中華民國之軍。
方斯年也,清帝遜位,孫總理中山讓位於袁世凱,世凱麾下,亦相歸附。及選舉立憲,北洋政府遂掌邦國,其軍號「北洋」。
十四年,國民黨仿蘇俄之制,以黨建校,以校領軍,創設「國民革命軍」。初,於廣州立黃埔軍校,教練將士,使其效忠於黨。於是北伐、抗戰,以至內戰,則爲國府之股肱也。
至三十五年,國民大會制《憲》,其第十三章明定,全國陸海空軍,須超乎一己、地域、黨派,效忠國家,愛護人民。此則歸旄鉞於國家,以合普世之通義。翌年行憲,軍隊悉歸政府所轄,更名為「中華民國國軍」。三十七年五月二十日,總統始兼領三軍統帥。
戰役
- 北伐戰爭
- 討逆戰爭
- 剿匪戰爭
- 抗日戰爭
- 國共戰爭
兵力之變革
自民國四十五年至八十六年,國軍屢經變革,廢團改旅,力求精實。
至九十年,行精實案之初階。事竣,總兵力自六十萬裁至三十八萬餘,差異甚鉅。以海軍陸戰隊為例,員額由三萬九千減至一萬五千。
其後,復有精進、精粹兩案,相續而至,兵員一減,役期亦短。於時海巡署成立,始分軍警之責,而後備動員之制亦漸確立。
及至民國百十一年十二月廿七日,蔡總統英文頒令:自百十三年起,凡九十四年後出生之役男,役期恢復為一年。計至百十三年四月,受四月軍事訓練者,凡六萬九千五百餘;服一年之役者,凡九千一百餘。
軍種
陸軍
中華民國陸軍,肇建於民國十三年,歲在甲子。昔孫中山創陸軍軍官學校於廣州黃埔,是為建軍之始。
今者,戍守臺澎金馬,東沙、南沙諸島亦在其防。
平日從訓,戰時禦敵,聯合海、空兩師。軍容嚴整,階級分明。至若步兵、儀隊、軍樂之屬,官兵分科,各司其職,體制完備。念在精實,以爲干城。
海軍
清季練海軍,納西法,多為民國開國之用。辛亥舉義,官兵響應,改幟而為民國海軍。然民國初立,群雄割據,政令不一,海軍之權亦為所分,漸至陵夷。及抗戰軍興,艦艇幾近盡喪,海防洞開,國勢危殆。
戰後,國府勵精圖治,重整海軍。民國三十五年,設海軍軍官學校於上海。未幾,時局遽變,國府遷臺,學校亦隨之移駐左營至今。
建制
國防部設海軍司令部,總司海軍庶務,掌規劃督導之責。其新募之兵,不論艦艇、陸戰隊,皆入海軍新兵訓練中心受訓。官兵或有調派至海巡署者,然其軍籍不變,與陸軍同。
分科
海軍之分科,大分為二:曰艦隊,曰陸戰隊。
平時,艦隊主偵巡、運補、護航之事;陸戰隊則戍守要地。戰時,艦隊協陸、空之軍,聯合作戰;陸戰隊亦依軍令,遂行戰事。
其官兵階級,有戰鬥、戰鬥支援軍官,士官長,暨艦艇士官、士兵等。其專職分工,則有兵器、輪機、通信、航海、行政、補給諸科。
空軍
民國九年,孫總理中山於廣州大沙頭創立航空局。然軍閥割據,未久而瓦解。至十八年,黃埔軍校始設航空班。二十年,遷址杭州,擴充編制;翌年,立中央航空學校。
二十六年,抗戰伊始,日空軍突襲杭州。民國第四、五大隊迎擊,重創敵機,史稱「八一四空戰」。
三十九年,國府遷臺。空軍之責,在於巡弋領空,驅離來犯。其制無兵科之分,而依專長為別。官兵服制,有別陸海,其禮服領章,皆為三葉螺旋對翅之徽,以彰翱翔天際、保衛邦家之志。
職司編制
國防部空軍司令部,總理空軍庶務,並督率全軍。下轄數司、室。
空軍軍備
憲兵
肇建
立制
民國二十一年,國府頒行《憲兵勤務令》,法定其職;憲兵主理軍法,督察軍紀,兼掌軍、司法警察之務。軍政部復頒《憲兵服務章程》,自是制度確立,職掌分明。民國二十五年,創憲兵學校於南京。及政府遷臺,亦隨之復於臺北。
建制與職掌
憲兵雖屬陸軍之科,然以其兼具警察之權,自有指揮之體系,故不隸陸軍總部所轄,而直屬國防部。
其職,在執行軍法、維護軍紀、協同警務、衛戍京畿與要塞。平時為治安之屏障,戰時作三軍之後援。其位任要,有若禁軍。近年國軍屢經變革,如精粹案者,嘗改司令部為指揮部,兵員亦有所裁減,然今員額復增,約有萬餘。
三軍通用之職
以下部曲,通用各軍,未可視爲獨自之兵種:若通信兵(司訊,掌符信之士)、政戰(撫軍,掌士氣之官)、軍法(司寇,掌軍律之官)、軍醫(醫官,隨軍之郎中)、行政(主簿,司庶務之吏)、財務(主計,掌糧餉之官)云。
Remove ads
律法
- 《國防法》
- 《國防部組織法》
- 《國防部參謀本部處務規程》
-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處務規程》
- 《國防部軍備局處務規程》
- 《國防部軍醫局處務規程》
- 《國防部主計局處務規程》
- 《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組織法》
-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 《陸海空軍刑法》
- 《公務員懲戒法》
-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 《軍事審判法》
-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
- 《兵役法》
- 《軍人待遇條例》
誓詞
民國百有七年六月二十八日,頒行《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三條所定,服軍官、士官役者,應行效忠宣誓,其誓詞如下:
余敬謹宣誓效忠中華民國,實行三民主義,遵守國家法令、捍衛國家,保護人民,服從長官命令,終身保守機密,克盡軍人天職,如違誓言,願受最嚴厲之處分,謹誓。
兵籍編號
往昔兵籍之編號,首冠以字,多取自《千字文》,以別軍種役期。其字凡有「天、地、玄、黃、宇、宙」,復有「金、馬」二字,專用於外島。其次序則「天、地、玄、黃、宇、宙、金、馬」。此制自民國八十八年後廢止,唯慈湖儀仗之衛士,仍沿用之,是為特例。
演習
漢光演習者,國軍年度之要務也,旨在演練拒敵登岸。其所擬之敵,恆為中國人民解放軍。
此演習始於民國七十三年,歲次甲子,時值蔣總統經國主政。初年演習,號曰「漢光一號」,由時任參謀總長、一級上將郝柏村督導之。自是而後,歲歲舉行,未嘗中輟,僅易其號次而已。
Wikiwand - on
Seamless Wikipedia browsing. On steroids.
Remove a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