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一個涉及香港的決定及爭議 / 维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简称5.28决定[6]、全国人大涉港决定[7][注 3],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就建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国家安全有关制度做出的决定[1][11],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进行审议,并于2020年5月28日下午表决通过[5][12]。
此条目页介绍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一项决定。
- 关于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决定而制定的法律,请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
- 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国家安全的立法文件列表,请见“香港国家安全立法”。
- 关于全国人大关于香港的其他决定,请见“s:模板:全国人大涉港决定”。
Quick Facts 简称, 起草机关 ...
简称 | 全国人大涉港决定 |
---|---|
起草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1] |
提请审议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日期 | 2020年5月28日 |
法律效力位阶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
立法历程 | |
| |
收录于维基文库的法律原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 | |
收录于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的法律原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 | |
现状:施行中 |
Close
本《决定》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反对外国和境外势力干预香港事务,要求香港尽早完成《基本法》规定的维护国家安全立法[注 4]及建立维护国家安全的机构和执行机制,授权中央人民政府维护国家安全的有关机关在港设立机构,依法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相关职责,并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相关法律列于《基本法》附件三[注 5],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实施。[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