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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劳动者不得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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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劳动者不得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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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劳动者不得食”是一句格言,最早出现于圣经新约中。这句话传统上被认为出自扫罗·以利亚之口,后来分别于1600年代初期弗吉尼亚殖民地詹姆斯敦和1900年代的俄国革命期间被约翰·史密斯弗拉基米尔·列宁所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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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劳动者不得食”–1920年摄于乌兹别克的宣传画

新约圣经中的记载

这句格言出现于圣经新约帖撒罗尼迦后书 3:10,被认为出自保罗使徒之口(以及息拉提摩太),其中写道:

εἴ τις οὐ θέλει ἐργάζεσθαι μηδὲ ἐσθιέτω

eí tis ou thélei ergázesthai mēdè esthiétō

意为:

如果有人不肯做工,就不应当吃饭。

——[1]

列宁主义

根据弗拉基米尔·列宁的理论,“不劳动者不得食”是社会主义的必然原则,是向共产主义社会演化的初级阶段的重要部分。这句话曾出现在他于1917年完成的著作《国家与革命》中。 列宁通过这句话解释说,在社会主义国家中,只有生产性的个人才能获得消费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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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0年代苏联宣传海报中出现的格言
“不劳动者不得食”这个社会主义原则已经实现了;“对等量劳动给予等量产品”这个社会主义原则也已经实现了。但是,这还不是共产主义,还没有消除对不同等的人的不等量(事实上是不等量的)劳动给予等量产品的“资产阶级权利”。

马克思说,这是一个“弊病”,但在共产主义第一阶段是不可避免的,因为,如果不愿陷入空想主义,那就不能认为,在推翻资本主义之后,人们立即就能学会不要任何权利准则而为社会劳动,况且资本主义的废除不能立即为这种变更创造经济前提。
— 列宁(出自《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第五章第三节), [2]

在列宁的著作中,该原则主要用于针对布尔乔亚以及“懒汉”[3][4]

这句格言被写入了1918年的苏俄宪法[5]以及1936年苏联宪法的第十二条,此外在197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1978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中也有提及。

第十二条 根据“不劳动者不得食”的原则,劳动是苏联每一个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尽的义务和光荣的事情。

在苏联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
— [6]

第九条 国家实行“不劳动者不得食”、“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

国家保护公民的劳动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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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

唐代百丈怀海禅师订立《百丈清规》, 其中一项是“一日不作,一日不食”,以培养自立更生的习惯,而不是依靠信众的供养,与早期或南传佛教以托钵化缘的方式是不一样的。

https://yinshun-edu.org.tw/zh-hant/node/22583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参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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