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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宪法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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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1][2][3][4],法理上拥有最高的法律效力[5],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法律制度的基础[6]。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该纲领具有临时宪法的性质。1954年9月20日,首部宪法经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此后宪法又经历了两次重要修改。现行的八二宪法于1982年12月4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当日公布施行。八二宪法其后又经过了多次修正,形成了宪法现行文本[7]。
现行宪法全文共4章、143条,阐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性质,彰显了民主集中制的理念,明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规定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明示了中国实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基本政治制度,明列其基本国策[7],并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重新写入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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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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