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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反对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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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不反对通知书是指香港政府表示“不反对”特定事物的官方文书。

种类

警务处的不反对通知书

按《公安条例》,针对50人以上的集会,或是30人以上的游行,需要向警务处申请不反对通知书Letter of No Objection[1][2],警方需通知申请结果。然而,假如在指定期限内没有发出不反对通知书,只要处长没有发出反对游行的通知,仍可视为已发出不反对通知书。依申请期间的不同,指定期限最早到活动开始前48小时,最晚则到活动开始前。唯若警方发出反对通知书,则代表游行被禁止。[3]

如果参加的示威活动没有申请不反对通知书,可能会触犯“未经批准集结”,如果所参加的示威活动,警方已发出反对通知,就有可能触犯“非法集结”。

税务局的不反对通知书

公司在注册后若要解散,没有未缴税款,在《税务条例》下的责任均完成,税务局会发给《不反对撤销公司注册通知书》(Notice of No Objection),也简称不反对通知书[4]

入境处的不反对通知书

非本地生于香港读书期间从事有限度的实习工作、校内兼职工作等,需要经学校向入境处申请不反对通知书Letter of No Objection[5]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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