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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继任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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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继任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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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缺位时,应根据继任顺序,由他人行使国家主席职责。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继任顺序在1954年版《宪法》和1982年修正后的《宪法》中各有不同的规定。

1954年宪法和1975年、1978年宪法修正案

195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其第39条首次创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职务,此时国家主席具有实权,可以召集最高国务会议。依据1954年《宪法》第46条规定,国家主席因健康原因长期缺位时应由副主席署理,而国家主席缺位时应由国家副主席继任;而依据第45条规定,继任者的任期直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主席、副主席就职为止。此外,依据第44条之规定,在国家主席的委托下,副主席可以行使部分主席职权[1]

1968年文化大革命期间,时任国家主席刘少奇中共中央撤销党内外一切职务[注 1],其已经无法行使国家主席职权,是故国家主席一职事实上曾长期缺位[4]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的宪法学者马岭认为,在刘少奇倒台后,宋庆龄作为国家副主席曾接受多国使节的国书,代行了部分主席职权[5]。而依据记载,另一位国家副主席董必武也进行了诸如会见代表团、接待贵宾、接受国书等国事活动[6]

1972年2月,作为排名第二的时任国家副主席,董必武开始对外以代主席名义开展工作[7][注 2]。1975年宪法修正案废除国家主席一职后,董必武转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10],排名第一;而国家主席被正式废除后,依据1975年修正后的宪法第18条规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原先国家主席拥有的国事活动权,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成员事实上集体行使了国家元首职能[11]。在1975年至1982年间,朱德宋庆龄[注 3]叶剑英都曾担任或署理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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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宪法修正案

依据1982年宪法修正案[12],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重新创设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职务。其第84条第一款规定,国家主席缺位时,应由副主席继任;前条第三款则规定,当国家主席、副主席均缺位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暂时代理主席职位(而依据《人大组织法》,委员长无法履行职务或缺位时由副委员长推出一人代行委员长职务);而依据第83条规定,继任者得行使主席职权,直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席、副主席为止。此外,依据第82条之规定,在国家主席的委托下,副主席可以行使部分主席职权[13]

曾代行国家主席职务的政治人物列表

下列人物曾依据1954年《宪法》规定,代行主席职务。1975年1月17日,全国人大通过宪法修正案,废除国家主席一职。

更多信息 当选会议, 肖像 ...

继任列表

截至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闭幕,当现任国家主席缺位时,依据1982年《宪法》以及《人大组织法》的规定,继任顺序如下:

更多信息 顺序, 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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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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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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