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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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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简称国家广电总局、广电总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已撤销的正部级直属机构,由中共中央宣传部[注 1]和国务院领导。其主要职能是监管中国大陆(不含港澳地区)所有的广播电视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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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的前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部。2013年3月,国务院机构改革,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被撤销,与原新闻出版总署合并成立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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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
广电总局的主要职能有:[2]
- 研究并拟定广播电视宣传和影视创作的方针政策,把握舆论导向;指导广播电视宣传和广播影视创作并协调其题材规划;指导广播电影电视管理体制改革。
- 研究并起草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制订广播电影电视管理规章和事业的发展规划;监督管理广播电视节目、卫星电视节目收录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视听节目;负责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出的广播电视节目的进口管理并负责内容审核。
- 审批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电影、广播电视节目、电视剧制作单位的建立和撤销;组织审查在广播电视中播出的电影、电视剧及其他节目的内容和质量;发放和吊销电影摄制、公映许可证和电视剧制作、发行许可证。
- 管理广播电影电视科技工作,制订有关技术政策和标准,指导广播电影电视系统适用高新技术的科学研究和开发应用;研究广播电影电视方面的经济政策。
- 按照国家的统筹规划、宏观政策和法律法规,对广播电视专用网进行具体规划并管理;制订广播电视专用网的具体政策、规章和技术标准,指导分级建设和开发工作,保证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播出;受信息产业部委托,编制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规划,指配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和功率等技术参数;参与制订国家信息网络的总体规划。
- 领导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和中国中央电视台,对其重大宣传进行协调和检查,统一组织和管理其节目的传输覆盖。
- 研究制订广播电影电视系统外事工作的有关规定;管理并指导广播电影电视对外和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交流与合作。
- 主管出版品相关业务。
- 承办中共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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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年政策与禁令
机构设置
- 中央纪委驻广电总局纪检组、监察部驻广电总局监察局
- 审计署驻广电总局审计局
直属事业单位
-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
- 中国国际广播电台
- 中央电视台
- 中国电影集团公司
-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无线电台管理局
- 监管中心
- 广播影视发展研究中心
- 信息中心
- 广播科学研究院
- 广播电视规划院
- 中国电影科学技术研究所
- 电影技术质量检测所
- 中广电设计研究院
- 中国电视艺术委员会
- 中国广播艺术团(中国电影乐团)
- 中国电影艺术研究中心(中国电影资料馆)
- 电影剧本规划策划中心
- 电影数字节目管理中心
- 电影资金办
- 机关服务中心(物业管理中心)
- 培训中心
- 广播影视人才交流中心
- 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
- 中国广播电视协会
- 中央新闻纪录电影制片厂
- 北京科学教育电影制片厂
- 中国电视剧制作中心
- 电影卫星频道节目制作中心
- 中广传播集团有限公司
- 中央卫星电视传播中心
- 中国广播交响乐团(中国爱乐乐团)
- 中国有线电视网络公司
- 中国广播电视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总公司
- 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
- 卫星直播管理中心(2011年10月11日成立)
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均设有广播电影电视局。
机构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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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任负责人
- 中央广播事业管理处处长
- 廖承志(1949年)
- 广播事业局局长
- 李强(1949年-1952年9月)
- 中央广播事业局局长
- 梅益(1952年9月-1966年)
-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央广播事业局军事管制组组长
- 中央广播事业局局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部部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部部长
- 艾知生(1986年-1994年4月)
- 孙家正(1994年4月-1998年4月)
-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长
- 田聪明(1998年4月-2000年6月)
- 徐光春(2000年6月-2004年12月)
- 王太华(2004年12月-2011年3月)
- 蔡赴朝(2011年3月-2015年与新闻出版总署合并为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注释
参考文献
外部链接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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