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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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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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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承担部分司法职能的行政机关统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司法机关。

事实速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相关法令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采用独立司法体制,但其法院与内地的人民法院承担类似职能,详见香港司法机构澳门司法机构

法院系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法院分为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与军事法院、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审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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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 北京市
  • 天津市
  • 上海市
  • 重庆市
  • 黑龙江省
  • 吉林省
  • 辽宁省
  • 河北省
  • 河南省
  • 湖北省
  • 湖南省
  • 甘肃省
  • 青海省
  • 陕西省
  • 山西省
  • 山东省
  • 江苏省
  • 浙江省
  • 安徽省
  • 江西省
  • 福建省
  • 广东省
  • 海南省
  • 云南省
  • 贵州省
  • 四川省
  • 西藏自治区
  • 内蒙古自治区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专门人民法院

军事法院

海事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海事法院英语Maritime court (China)不分级,层级相当于中级人民法院,全称冠以国号

铁路运输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铁路运输法院分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铁路运输基层法院两级,2012年起移交给地方[注 1]。除南京铁路公安处辖区相关案件由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外[注 2],其余涉铁路案件均由对应的铁路运输基层法院、中级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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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区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林区法院分林区中级法院、林区基层法院两级。全国现有林区中级法院3个、林区基层法院11个。

农垦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农垦法院分农垦中级法院、农垦基层法院两级。全国现有农垦中级法院1个、农垦基层法院0个。(原黑龙江省农垦基层法院已改制。)

矿区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有矿区中级法院1个,即甘肃矿区人民法院。2017年7月1日起,该法院改制为专门审理环境资源类案件的法院,其原辖区内的案件移交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

知识产权法院

2014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在北京上海广州三地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知识产权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审理。[3]

互联网法院

金融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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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融法院

组织架构

各级各类人民法院内部设立以下审判组织: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规定,从中央到县级地方各级党委设立了中国共产党党委政法委员会,实施对审判、检察和公安机关的领导。各级法院依此设立了党委,根据《党章》的规定,服从同级政法委、党委及上级党委的领导。

人事制度

法官是国家审判人员,由选举制和委任制相结合产生。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大选举和罢免。地方法院由地方人大选举和罢免。其他的审判人员采取委任制。

法官等级

当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官分为12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是首席大法官,其他依次为大法官、高级法官和法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的规定,没有通过司法资格考试并取得法官资格者,不得出任法官[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等级暂行规定》第五条,法官等级分为四等十二级:

  1. 首席大法官;
  2. 大法官:一级、二级;
  3. 高级法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4. 法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

注释

参考文献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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