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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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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承担部分司法职能的行政机关统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司法机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相关法令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与澳门特别行政区采用独立司法体制,但其法院与内地的人民法院承担类似职能,详见香港司法机构与澳门司法机构。
法院系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法院分为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与军事法院、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审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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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深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沈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南京)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郑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重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西安)
- 第一国际商事法庭(深圳)
- 第二国际商事法庭(西安)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铁路运输法院分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铁路运输基层法院两级,2012年起移交给地方[注 1]。除南京铁路公安处辖区相关案件由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及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外[注 2],其余涉铁路案件均由对应的铁路运输基层法院、中级法院管辖。
-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铁路专门案件上诉于四中院,其余案件上诉于一中院)
-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
- 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
- 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太原铁路运输法院(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人民法院)
- 大同铁路运输法院
- 临汾铁路运输法院
-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
-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 沈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沈阳铁路运输法院
- 锦州铁路运输法院
- 大连铁路运输法院
- 丹东铁路运输法院
- 通辽铁路运输法院
- 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1]
- 通化铁路运输法院
- 长春铁路运输法院
- 吉林铁路运输法院
- 白城铁路运输法院
- 延边铁路运输法院
- 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
- 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
- 海拉尔铁路运输法院
- 佳木斯铁路运输法院
- 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
-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南昌铁路运输法院
- 福州铁路运输法院
- 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
- 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
- 武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武汉铁路运输法院
- 襄阳铁路运输法院
- 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 安康铁路运输法院
-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柳州铁路运输法院
- 南宁铁路运输法院
-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4]
-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
- 重庆两江新区人民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上诉于重庆一中院)
- 贵阳铁路运输法院
- 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原西昌铁路运输法院)
-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昆明铁路运输法院
- 开远铁路运输法院
- 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
- 武威铁路运输法院
- 西宁铁路运输法院
- 银川铁路运输法院
-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
- 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
- 哈密铁路运输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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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林区法院分林区中级法院、林区基层法院两级。全国现有林区中级法院3个、林区基层法院11个。
- 吉林省长春林区中级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 吉林省临江林区基层法院
- 吉林省白石山林区基层法院
- 吉林省红石林区基层法院
- 吉林省抚松林区基层法院
- 吉林省江源林区基层法院
- 吉林省红石林区基层法院
- 吉林省白石山林区基层法院
- 黑龙江省林区中级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甘肃省林区中级法院↑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 甘肃省卓尼林区基层法院
- 甘肃省文县林区基层法院
- 甘肃省迭部林区基层法院
- 甘肃省舟曲林区基层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农垦法院分农垦中级法院、农垦基层法院两级。全国现有农垦中级法院1个、农垦基层法院0个。(原黑龙江省农垦基层法院已改制。)
-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有矿区中级法院1个,即甘肃矿区人民法院。2017年7月1日起,该法院改制为专门审理环境资源类案件的法院,其原辖区内的案件移交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
2014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在北京、上海、广州三地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知识产权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审理。[3]
- 杭州互联网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北京互联网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广州互联网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成都互联网法庭(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 长春互联网法庭(吉林省长春新区人民法院)
- 苏州互联网法庭(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组织架构
各级各类人民法院内部设立以下审判组织:
- 合议庭或独任法官
- 审判委员会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规定,从中央到县级地方各级党委设立了中国共产党党委政法委员会,实施对审判、检察和公安机关的领导。各级法院依此设立了党委,根据《党章》的规定,服从同级政法委、党委及上级党委的领导。
人事制度
法官是国家审判人员,由选举制和委任制相结合产生。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大选举和罢免。地方法院由地方人大选举和罢免。其他的审判人员采取委任制。
当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官分为12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是首席大法官,其他依次为大法官、高级法官和法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的规定,没有通过司法资格考试并取得法官资格者,不得出任法官[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等级暂行规定》第五条,法官等级分为四等十二级:
- 首席大法官;
- 大法官:一级、二级;
- 高级法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 法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
注释
参考文献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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