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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央政府驻香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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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中央政府駐香港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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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机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1997年香港主权移交后,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在香港设立负责行政、外交、国防和执法事务的四大机构,即: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中联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特派员公署(外交部驻港特派员公署)、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香港部队(驻港解放军)及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中央驻港国安公署)[1]

1998年4月,香港立法会通过《法律适应化修改(释义条文)条例草案》[2],该条法案将条例中的官方(Crown)改为国家(State),“国家”一词则包括了中国政府驻香港机构[2]。因为香港的法律中不适合官方的法律也延伸到不适合国家,所以中国政府及其驻香港机构被免除遵守至少58项香港法律的义务(截止2002年),包括《性别歧视条例》、《残疾歧视条例》、《家庭岗位歧视条例》、《个人资料(私隐)条例》、《印花税条例[3]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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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外部链接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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