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问题
时间线
聊天
视角
中央法规标准法
中華民國對法規規則訂定的相關法律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Remove ads
《中央法规标准法》是中华民国的一部重要法律,用于规范中央机关制定法规的程序及标准,以确保法规的品质、一致性,且维护法治。其目的在于透过建立一套严谨的法规制定机制,提升行政效率,保障人民权益。
Remove ads
立法过程
自《中华民国宪法》正式颁布实行后,为未来法律制定具有规则且一致,《中央法规标准法》于1970年3月24日,由经过一次增额补选的第一届立法院进行一读,5月4日,同时展开了对于该法条的广泛讨论、逐条讨论、二读及三读,最终于5月19日交由时任总统蒋中正签署总统令公布实行。[1][2]
该法公布于1970年5月19日,最新修正于2004年5月19日。
条文内容
法理探讨
当法条自立法院三读通过,需交付给总统签署施行,其新法规施行后是否立即发生效力,取决于立法者是否“有特别指定施行的年月日”,若有则以法定时间开始产生效力,反之则为总统签署公布后三天(包含签署当天)发生效力。[5]
法律由立法院三读制定,并交由总统公布,其中细分为四种,有全国性的“法”、军事方面的“律”、针对特殊方面及目的的“条例”及针对一般状况但具有共通性的“通则”,且这四项皆不可以抵触宪法。[6]
指在不违反法律之情况下,法律所授权政府机关订定的相关规程、规则、细则、办法、纲要、标准或准则,主要是为了方便行政机关做出因地制宜的决策和政策。[7]
参考文献
外部链接
Wikiwand - on
Seamless Wikipedia browsing. On steroids.
Remove a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