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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马耳他关系
双边关系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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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与马耳他共和国于1967—1972年有官方外交关系,断交后,目前没有在对方首都互设具大使馆功能的代表机构。对马耳他的相关事务由驻意大利台北代表处兼辖。[1]
政治

1967年7月19日,马耳他与中华民国建立大使级外交关系,于首都瓦莱塔设立中华民国驻马耳他国大使馆,并派驻大使。马耳他则未设立大使馆、派驻大使。
1971年8月13日,签署《中华民国政府与马耳他政府兽医合作换函》。[2]
1971年10月25日,马耳他支持中华民国继续拥有中国代表权,即反对《联合国大会第2758号决议》,是唯一投下反对票的联合国欧洲会员国。
1972年1月31日,与中华民国断交。2月24日,关闭大使馆。[3]
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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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证


欧洲申根区给予持有载明身份证字号的中华民国护照之中华民国国民可以申根区免签证入境,停留日数与申根区合并计算,每6个月期间内总计可停留90天。经马耳他转机至申根区亦可免签证。[5][6][7]
交通
两国无直航班机,可经由(不计航点远近,截至2023年7月10日):
参考资料
参见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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