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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签证政策

國家入境政策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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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签证政策根据中华民国法律规定,入境中华民国之外国人,除非另有规定,均须申请与旅行目的相符之签证。未曾在中华民国自由地区设有户籍的中华民国国民亦需许可证方可入境台湾。

由于海峡两岸的特殊关系,中华民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效力所及范围皆法定为对方之国疆,目前中华民国将国疆分为大陆地区港澳地区台湾地区台湾地区中华民国宪法效力所及之范围,前两者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效力所及之范围。中华民国不把中国大陆人民和港澳地区居民归类为外国人,申请入境中华民国的文件是中华民国台湾地区入出境许可证法律上不归类为签证,但实际上是与签证相同法律效力的入国核许文件。台湾地区无户籍国民如使用中华民国护照入境,必须提前申请有效的入境许可协同入境。

中华民国的签证依入境目的及身份分为停留签证(VISITOR VISA)、居留签证(RESIDENT VISA)、外交签证(DIPLOMATIC VISA)及礼遇签证(COURTESY VISA)四类,停留签证系在台停留期间在180天以内的短期签证,居留签证则为在台停留期间为180天以上的长期签证。中华民国政府根据平等互惠原则,针对开放中华民国护照持有人得享免签证落地签证待遇之国家,则给予相对之签证优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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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签证政策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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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签证政策
  中华民国实际控制区
  90天免签证
  30天免签证
  14天免签证
  需要签证

免签证待遇

条件

下列国家国民,需满足以下条件,才能获得免签证待遇:

  • 所持护照尚余6个月以上效期(日本、美国(含紧急护照)效期仅须长于拟停留日期即可);
  • 所持护照并非紧急护照/临时护照(美国除外);
  • 持有已订妥,用以离开中华民国国内之回程或转往下一目的地之机/船票。

适用国家

目前共有67个国家的国民(包括12个邦交国),入境中华民国无需办理签证。[1]

14天

30天

90天

亚太地区(7国):

亚西地区(1国):

北美地区(2国):

中南美地区(6国):

欧洲地区(39国):

非洲地区(1国):

外交及公务护照免签证

外交及公务护照免签证前置条件同普通护照, 限制条件:不适用于具有中华民国国籍或依中华民国法律不视为外国人者,例如但所持梵蒂冈外交及公务护照之国籍栏登载为中华民国(TWN)、中国大陆(CHN)、香港(HKG)或澳门(MAC)者均不适用。[3]

30天

9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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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太经合会(APEC)商务旅行卡

凡持有亚太经合会商务旅行卡,且该卡片为中华民国政府所认可(卡片背面“可通行国家Valid For)”标记有TWN字样)者,视同持用有效签证,持卡者本人可持凭护照及该卡于中华民国停留三个月。适用国家的国民包括[4]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虽然是该组织的参与者,但中国大陆及香港两地居民并不能使用APEC商务旅行卡入境台湾地区,需办理中华民国台湾地区入出境许可证(“入台证”或“入金证”)方可入境。[5]

持有该卡的人士可使用“APEC商务旅行卡特别通道”快速通关,目前提供该服务的机场包括台湾桃园国际机场高雄国际机场和松山机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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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

免签证待遇仅适用于持规定效期以上(一般为6个月,日本国护照基于双边互惠原则为免签90天效期以上,美国护照效期仅须长于拟停留日期即可)护照旅客,且除非另有规定,否则停留期间不得延长,旅客须于免签证效期内出境。以免签证进入中华民国但逾期停留者,除限期出境外,该旅客于出境后一年内不得以免签证待遇进入中华民国,而须申办中华民国签证。

落地签证

符合以下申请落地签证规定资格者,得于入境中华民国时向各口岸外交部领事事务局申办落地签证。惟即便合乎规定,签发签证仍系一国主权之行使,领务局保有发证准驳权,未获准签发签证者仍应依规定离境,办妥签证后再入境。[6]

互惠国相互提供落签待遇

基于双方互惠规定,以下国家国民持有效护照,效期六个月以上者,得于台湾桃园国际机场、台北松山机场、台中机场、高雄国际机场入境时申办落地签证:

  •  土耳其(免申请费,可停留30天)

免签证国家国民

适用免签证入境中华民国之各国国民(美国除外)持用紧急护照/临时护照,且效期达六个月以上者,可于抵达中华民国之国际机场或港口之外交部领事事务局办公室或相关机关申请落地签证。其他免签证国家公民若持一般护照,效期未符免签证资格者,虽仍得向各口岸领事事务局申办落地签证,惟领务局保有发证与否之权力,未获准签发签证者仍应依规定离境。

电子签证

2016年1月12日起,中华民国外交部宣布正式实施“电子签证”(eVisa),适用人士包括[7]

  • 17个国家的国民(* 表示免签证费[8]):

签证便利化

东南亚国家人民来台先行上网查核(有条件式免签)

中华民国政府为增进与邻近东南亚国家之互动,针对下述六国实施特殊签证政策。自2009年3月1日起,凡持下述六国有效护照,并同时持有效美国加拿大英国日本澳大利亚新西兰韩国欧盟申根区等国其中之一国之(一)永久居留证(权)者,或(二)有效签证(包含电子签证)者,得透过移民署网站,网络申办来台许可,每次得免签证停留14天。以此方式入境时,须持有效护照、出示上列认可国家之有效签证或永久居留证及于移民署申请并打印之许可文件,方得准许入境,惟移民署保有最终审核之权利。[10]

2013年5月9日发生菲律宾海巡机枪射杀一名台湾渔民之广大兴事件中华民国政府曾一度中止菲律宾国民透过此方式申请来台许可[11],唯已于同年8月8日起恢复,菲律宾籍人民得再度适用线上免签证查核系统申办来台许可。2018年8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给予菲律宾完整免签证待遇。

适用国家

入出境章戳

台湾就业金卡

2018年,《聘用外籍人才条例》通过台湾就业金卡。 除签证外,金卡还包含开放式工作许可证和居留许可证,允许持有人在台湾居住和工作长达三年。所有外国人,包括香港和澳门永久居民都有资格申请。该卡旨在吸引科技、教育、文化艺术、体育、法律、建筑和其他对台湾经济有利的领域的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士。 申请人必须通过技能资格程序,包括提交文件以验证其主张。

打工度假签证

中华民国政府为鼓励外国青年入境度假,同时借由打工减轻度假期间之生活负担并体验异国生活文化,目前与上述各国签有青年打工度假协定,符合规定之青年均可申请打工度假签证前往中华民国旅游并从事短期工作。目前中华民国已经与18个国家签署度假打工协议,亚太地区新西兰澳大利亚日本韩国等4国;西亚地区有以色列北美地区加拿大欧洲则有高达12个国家与中华民国签署,包括:德国英国爱尔兰比利时斯洛伐克波兰匈牙利奥地利捷克法国卢森堡荷兰[12][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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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金门水头码头获取的带有“五缘”船名默认选项的中华民国入国登记表

协定国家列表

更多信息 国家, 国家(原名) ...

入出境许可证

大陆地区人民

大陆地区人民欲入境台澎金马地区,应向主管机关中华民国内政部移民署申请中华民国台湾地区入出境许可证(即入台证)。

依照现行中华民国宪法及《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规定,大陆地区人民进出中华民国系使用中华民国台湾地区入出境许可证(即入台证),而非签证,且应于入境前即申办完成并持凭接受证照查验。中华民国内政部移民署国境移民官原则上不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其他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发之旅行证件上盖入出国章戳。不过,从出境纪录贴纸打印机可以取得“中华民国出境记录贴纸”,目前仅有出境提供此种贴纸。

在中国大陆居住的大陆地区人民

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个人旅游观光活动需要由经交通部观光局核准的台湾地区旅行社代为申请中华民国台湾地区入出境许可证(即入台证[16]。在中国大陆居住的大陆地区人民申请的入台证同时需要申请大陆地区的出境配额(以大陆地区以外作为出发地,且拥有此出发地所在国家或地区合法居留权者不需要申请)。大陆地区人民入境台湾地区需持中华民国台湾地区入出境许可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2019年7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宣布:鉴于当前两岸关系,自8月1日起暂停47个城市大陆居民赴台个人游试点。[17][18]这导致居住在中国大陆的大陆地区人民无法透过自由行入境台湾地区。

旅居海外大陆地区人民

赴国外或港澳留学、旅居国外或港澳取得当地永久居留权、旅居国外或港澳取得当地依亲居留权并有等值新台币十万元以上存款且备有金融机构出具之证明或旅居国外或港澳一年以上且领有工作证明及其随行之旅居国外或港澳配偶或二亲等内血亲的大陆地区人民可以旅居海外大陆地区人民身份申请赴台观光[19]

符合上述条件的旅居海外的大陆地区人民应视向移民署设有驻外服务据点之领务辖区线上申请入台证。旅居于驻墨尔本台北经济文化办事处台北驻日经济文化代表处横滨分处之领务辖区者,以线上预约方式申请。旅居于移民署未设有驻外服务据点之领务辖区者,以纸本方式至中华民国驻外使领馆、代表处、办事处或其他经政府授权机构临柜申请[20] [21]

旅居海外大陆地区人民应持入台证、尚余6个月以上效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及订妥回程或次一目的地机(船)票或证明,经机场、港口查验入出境。此外,持入台证的旅居海外大陆地区人民若先返回中国大陆后再赴台湾,或在中国大陆境内转机赴台湾,须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移民管理局申请“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大通证),有关在中国大陆转机、过境及入出境规定,请迳洽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移民管理局 [21]

大陆地区出生之港澳居民,如属:

视为大陆地区人民,只可循大陆地区人民之途径办理入台证。

旅居海外大陆地区人民已取得外国国籍后无法同时满足旅居国外四年以上且除特殊情况外四年间返回大陆地区之期间每次未逾三十日,又或者在中国大陆以外出生并领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者,视为大陆地区人民,只可循大陆地区人民之途径办理入台证。但现实中难以核查对中国大陆以外出生并可同时获得当地国籍的人士而实际上可直接使用外国护照来台。

香港、澳门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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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和澳门居民之中华民国入境证记录副本

港澳居民欲入境中华民国,应向主管机关中华民国内政部移民署申请中华民国台湾地区入出境许可证(即入台证[23],并于入境前即申办完成并持凭接受证照查验。中华民国国境移民官原则上不会在香港特区护照澳门特区护照或其他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发之旅行证件上盖入出国章戳。

中华民国香港澳门关系条例》规定具有香港居民澳门居民身份之港澳人士,若持有效香港特区护照英国国民(海外)护照(BN(O))或澳门特区护照,则可于前往中华民国时至各口岸移民署办公柜台申请临时入境许可证,并同所持旅行证件单次进出台湾地区,最长得停留30天,每次申请费用新台币300元,实质上几等同给予落地签证待遇。惟若香港、澳门居民持有外国国籍者,除英国国民(海外)护照(BN(O))持有人及于1999年澳门主权移交前初次取得葡萄牙护照之澳门居民(主权移交签发之护照需经陆委会驻澳机构核验澳门居民身份)两者之外,均视同外国人,应申办签证或以免签证入境,不得以入台证或临柜申办临时入台许可方式进入中华民国。此外,非出生于香港或澳门者亦需要同时持有香港身份证澳门居民身份证和曾以港澳人士身份访问过中华民国的证明文件。他们亦可在前往中华民国前于网络申请免费入台证。在港澳地区出生者, 目前可凭有效旅行证件, 不必事先申请并取得入台证, 可直接以落地签证进入台湾地区。

而非港澳地区出生者,若于1983年以后曾经申请并或得过入台证,有过入境记录,也不必再次申请入台证,可以凭移民署电脑记录或护照记录,直接以落地签证方式进入台湾地区。

台湾地区无户籍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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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无户籍国民护照内的临人字入国许可证(限国外申请),可允许在有效期间内多次进入台湾地区,每次可停留3个月,之后可再延期3个月

1991年,中华民国政府制定更严格的边境管制措施,限制台湾地区无户籍国民进入台湾地区以及领取身份证[24]

根据2023年6月《入出国及移民法》修法前的规定,台湾地区无户籍国民持有中华民国护照进入台湾地区,必须要在驻外馆处申请临人字入国许可证,或持有居留证,或取得侨务委员会背书或批准,或是已注记持有F-2或F-5居留签证韩国外国人登录证[25]。2023年6月,《入出国及移民法》完成修法,自2024年1月起,持有有效中华民国护照的无户籍国民“预定临时入国停留三个月内出国,且备有我国有效护照及订妥回程或次一目的地之机、船票者,得免申请入国许可”,但不得像持有有效临人字号入国许可证的无户籍国民般于三个月停留期限届满前得申请延期停留一次[26][27][28]

其它签证

签证注记栏代码表

签证持证人应从事与许可目的相符之活动。[29]

更多信息 注记代码, 注记事由或身份 ...

针对特定国家的签证要求

以下国家的国民只有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情况下才能访问中华民国台湾地区:

1、受到中华民国政府机构的邀请。

2、参加以“宗教、体育或文化交流”为目的的国际会议或活动,并受到台湾相关组织的邀请。

3、有在台湾地区具有合法居留身份的受抚养人(配偶、直系亲属或仅兄弟姐妹)。

4、在台湾地区从事经济或商业活动,陪同的配偶和子女也可以获得访问签证。

5、停靠在台湾的外国船只的海员。

6、正在台湾地区接受医疗。

此外,因公赴台者必须接受台湾驻外机构官员的面试,其在台的担保人必须提供担保。

标有*的国家也可以申请旅游签证,申请商务签证时无需提供台湾担保人的担保。[30]

此外,上述要求也适用于印度身份证持有者。[30]

参见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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