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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文化资产水下文化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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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民国法律于2016年公布《水下文化资产保存法》,中华民国文化资产水下文化类为依据现今台湾、澎湖列岛、台湾海峡等范围之海域,所保存具有历史、文化、考古、艺术或科学价值之文化资产,该资产被视为具有考古脉络和自然脉络,还包括船舶、航空器、其他载具及其相关组件或装载物的保护。[1]
定义
1987年,马公市渔民黄加进在大塭礁潜水捕龙虾,意外于该海域发现古老的陶片及瓷片,之后多次下水捞起陶瓷器等大量的器物,并在1990年陈报教育局发现疑似古代沉船。1995年,教育部与国立历史博物馆启动“澎湖海域古沉船发掘研究计划”,经过多次搜寻后,于大塭礁附近发现疑似古沉船与散落的陶瓷器,随后将其命名为“将军一号”; 由于在此之前,台湾考古学界并无“水下考古”的相关经验,将军一号被视为由政府主导、有计划性的水下考古调查与发掘工作,因而使水下考古逐渐备受关注。[2]此外,文化部文化资产局自2006年,推动“台湾附近海域水下文化资产调查计划”,并对于包括澎湖、绿岛、兰屿、马祖列岛、东沙群岛与台湾敏感区海域调查。[3]
2013年,文化部正式成立,专责推动全国文化资产业务,执行及督导全国文化资产保存等工作。为了保存、保护和管理水下文化资产,建立历史之间的联系,同时尊重联合国《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和其他国际相关协议的精神,2015年11月,文化部制定《水下文化资产保存法》,该法旨在进行水下文化资产的调查、研究、发掘、修复、教育、宣导、合作以及其他与水下文化资产相关的活动。三读通过后。[4]并自2016年12月9日开始施行。并持续于台湾附近海域进行水下文化资产总体价值评估。
根据《水下文化资产保存法》,水下文化资产审核须符合下列条件:[5][6]
- 场址、结构物、建筑物、器物及人类遗骸,并包括其周遭之考古脉络及自然脉络。
- 船舶、航空器及其他载具,以及该载具之相关组件或装载物,并包括其周遭之考古脉络及自然脉络。
- 具有史前意义之物件。
由于水下文化遗存则纪录史前时代到至今人类生活所发展出技术,或反映出船舶行过程、社会、经济壮况,故被认定具有重要学术研究价值。截至2019年12月底,经由中央研究院水下考古团队水下验证发现具体目标物共90处,其中已经辨识确认为沉船等目标物者共计20处,其中6处已完成水下文化资列册。[7]此外为深耕在地研究,文化部文化资产局自2018年起于澎湖邮便局设置澎湖水下考古工作站,并同步展出一系列水下文化资产相关主题展览。[8][9]
2020年,为发展水下文化资产之探测调查技术、强化列册沉船监测保护工作,文化部文化资产局局长与国家海洋研究院共同签署合作备忘录,针对海洋及水下文化资产之法政文史、调查技术、环境监测及沉船环境生态研究、海洋探测仪器使用、海洋数据库共享等方面进行合作。[10]
2022年,立法院三读通过“水下文化资产保存法部分条文修正案”,除配合刑法整体修正“没收”之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法制,并授权主管机关得依需求,设立水下文化资产保存研究专责机构。[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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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册名单
依序现有考古具体目标物及具有高度文化资产与研究价值,下列船舶已经会议通过列册为水下文化资产为基准:[13][14][15][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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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见
参考文献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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