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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八事件处理及赔偿条例

中華民國條例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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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八事件处理及赔偿条例》(原称《二二八事件处理及补偿条例》)是中华民国在1995年(民国84年)的制定的条例,并于其后经过多次修正。其订定目的系“处理二二八事件补偿事宜”,并“使国民了解事件真相,抚平历史伤痛,促进族群融和”。

事实速览 二二八事件处理及赔偿条例 The February 28 Incident Disposition and Compensation Act, 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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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二二八事件

1947年2月27日,中华民国台湾省省会台北市市民林江迈贩售私烟,两名专卖局的查缉员前去盘查,开枪示警时不慎击毙一名围观民众,并导致另一名民众受伤。[1]次日,民众前往当时全省最高行政机构行政长官公署(相当于台湾省政府)抗议,遭公署卫兵开枪扫射,不满民众群起反抗政府,并由台北市蔓延至全台湾本岛[1]

3月初,中国国民党执政下的中华民国政府大陆调派援兵抵台,虽然总统蒋中正严令禁止军警报复民众,但台湾省行政长官陈仪却没有遵守蒋中正的命令。[1]事后,台湾省警备总司令陈诚颁布《台湾省戒严令》,立法院又通过《惩治叛乱条例》,整起事件让台湾进入台湾白色恐怖时期[2]

二二八事件在当时的台湾是政治禁忌话题[3]台湾解严后才逐渐开放讨论[4]

条例订定

1995年2月28日,时任中华民国总统中国国民党主席李登辉二二八和平纪念碑落成典礼上,以国家元首身份代表政府致歉;同年3月23日,立法院制定通过《二二八事件处理及补偿条例》,全文十六条,并在4月7日由李登辉公布。[5]李登辉声称,这是二二八事件转型正义的第一步。[6]

和平纪念日的订定[5]财团法人二二八事件纪念基金会的设立[1],其法源依据都是本条例。

后续修正

此条例在李登辉后的历任总统(陈水扁马英九……)任期内皆有修正,截至2017年12月25日为止,最后一次修正此条例是在民国102年(2013年;马政府时期)中[7]。2007年,陈水扁政府将此《二二八事件处理及补偿条例》改称《二二八事件处理及赔偿条例》。[8]

2017年12月26日,立法院三读通过此条例修正案,修正内容包括赔偿资格从受难者扩增到受难者“或其家属”等。[9]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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