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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八事件处理及赔偿条例
中華民國條例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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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八事件处理及赔偿条例》(原称《二二八事件处理及补偿条例》)是中华民国在1995年(民国84年)的制定的条例,并于其后经过多次修正。其订定目的系“处理二二八事件补偿事宜”,并“使国民了解事件真相,抚平历史伤痛,促进族群融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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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二二八事件
1947年2月27日,中华民国台湾省省会台北市市民林江迈贩售私烟,两名专卖局的查缉员前去盘查,开枪示警时不慎击毙一名围观民众,并导致另一名民众受伤。[1]次日,民众前往当时全省最高行政机构行政长官公署(相当于台湾省政府)抗议,遭公署卫兵开枪扫射,不满民众群起反抗政府,并由台北市蔓延至全台湾本岛。[1]
3月初,中国国民党执政下的中华民国政府从大陆调派援兵抵台,虽然总统蒋中正严令禁止军警报复民众,但台湾省行政长官陈仪却没有遵守蒋中正的命令。[1]事后,台湾省警备总司令陈诚颁布《台湾省戒严令》,立法院又通过《惩治叛乱条例》,整起事件让台湾进入台湾白色恐怖时期。[2]
条例订定

维基文库中的相关原始文献:二二八事件处理及补偿条例(1995年初版)
1995年2月28日,时任中华民国总统、中国国民党主席的李登辉在二二八和平纪念碑落成典礼上,以国家元首身份代表政府致歉;同年3月23日,立法院制定通过《二二八事件处理及补偿条例》,全文十六条,并在4月7日由李登辉公布。[5]李登辉声称,这是二二八事件转型正义的第一步。[6]
和平纪念日的订定[5]、财团法人二二八事件纪念基金会的设立[1],其法源依据都是本条例。
此条例在李登辉后的历任总统(陈水扁、马英九……)任期内皆有修正,截至2017年12月25日为止,最后一次修正此条例是在民国102年(2013年;马政府时期)中[7]。2007年,陈水扁政府将此《二二八事件处理及补偿条例》改称《二二八事件处理及赔偿条例》。[8]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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