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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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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助委员会(英语:Mutual Aid Committee),简称互委会(缩写:MAC ),是香港一种居民志愿组织,起源自1973年港英政府开始在公共屋邨及私人住宅大厦组织成立,其成形与当时政府开始的“清洁香港运动”及“扑灭暴力罪行”计划相关[1][2],基本目标是使住户建立睦邻和互相帮助的精神、提高责任感,并改善大厦内治安 、居住环境和管理效果[3];1976年时港督麦理浩在施政报告正式提出成立互助委员会[1],由大厦居民选出委员,互委会可与政府部门寻求意见及协助[4],并可豁免于《社团条例》规管及可获得政府津贴支援运作[5]。根据2010年数字香港公共屋邨约有2700个互助委员会,而有关基层互助及支援已有所被政府忽视,并且限制到互委会的发展[6],至2022年3月数字跌至1600个[7],当年香港民政事务总署以“角色日渐式微”为由,直接要求所有互助委员会在2023年1月1日前解散,由政府关爱队取代角色[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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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背景
港英政府在1967年暴动事件后发表的调查委员会报告书中指,当时政府与基层市民矛盾很大,隔阂很深,必须改善双方的沟通,同时政府应更有效率提供优质社会服务,以满足市民大众的需要。之后1968年便设立民政主任制,开始将行政管理权直接延伸到基层居民中,以减少政府与民众间的隔膜和矛盾。自此民政署计划正式开始推行[9],互助委员会组织也作为其中一部分逐步发展起来。[10]在1973年立法局会议中,时民政司姬达回答议员有关大型多层楼宇管理委员会成立问题时表示,为配合当时推行的上述两个运动,民政司署及新界行政区将增派人手,包括一些兼职社区组织者,以鼓励尽可能多的多层楼宇成立互助委员会,而当时为由此互委会形式尽快着手改善建筑管理,并提出直接由民政司或区长(District Commissioner)批准建立,豁免依据《社团条例》注册为社团而简化程序[2]。
麦理浩在1976年推出社区建设(community building)政策之后,政府又在中央层面, 成立了由民政司率领,属跨部门性质的社区建立政策委员会(Community Building Policy Committee),制订以社区发展和社区参与作为主线的政策文件,以为民间机构提供足够的支持、社区中心等实质设施和配套服务、向市民灌输互助概念和责任感。[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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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架构与作用
互委会在1970年代初期设计成型时,被作为“清洁香港运动”及“扑灭暴力罪行”计划中最基层的负责单位,初始时候不少互委会亦自组纠察队,组织男丁持棍巡逻,以保障屋苑安全。在1976年10月之前,当时设立十个市区民政处统领三层架构──民政区委员会-分区委员会-互助委员会,形成“社区建设”政策及架构基本形制。[11]不过到1980至1982年地区行政计划正式实施后,各区成立区议会及地区管理委员会,互委会从属政务处统领的三层架构会只余分区会和互委会,而增加理论上平起平坐的区议会,从此以后转变为三层地区行政架构[11],即整个设计成为从地区层面纳入民意,旨在把民意纳入咨询系统,同时亦方便社会动员。互委会理论上就成为了原政府由下而上咨询架构中一部分。[1]然而,机构只是一个义务性质的自发组织,不存在任何法人资格,不能代表业主处理纠纷,也没有任何起诉权力。[12]
互助委员会在解散之前,主要的任务是为了促进邻里关系,增加居民的社区参与。委员会主要需要推广地区的活动及社区服务,也需要就该区的发展事宜与政府部门会面及表达意见。[12]互委会亦就足以影响社区及个人福祉的问题,为政府与居民之间提供一个互相沟通的途径,并为居民提供一个聚会场合,共同参与各项社区活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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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助委员会在最初以私人住宅楼宇为推行对象,其后推展至公共屋邨 、工厂大厦、临时房屋区及寮屋区[3]。截至2009年12月31日,全港共有2 714个互委会。在解散前有超过1700多个互助委员会,涵盖香港各区。[12]
互委会的常见工作包括组织社区安全巡逻队、收取管理费、为大厦单位安装铁门和防盗警报系统、清洁大厦的公共部分 , 以及协助大厦进行翻新工程等。[5]
解散影响
- 因为互助委员会的解散,由富善邨善美楼互助委员会申请客运营业证的非专营巴士路线NR54亦要取消[13]。
- 有些没有业主立案法团,而只有互助委员会的大厦,因为互委会解散,相应的服务亦除之而停止,例如倒垃圾、公众地方的维修、清洗水箱等
参见
参考资料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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