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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色列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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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色列基本法》(希伯来语:חוֹק יְסוֹד,罗马化:Ḥukey HaYesod),是指以色列颁布的十四份宪制性法律文件。在该等法律文件当中,有数份必须经以色列议会的绝对多数意见下才能更改。《基本法》不少内容是基于《以色列独立宣言》。《基本法》规定国家部门的组成和主要职能,以及各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基本法》同时亦保护人权,虽然不少个人权力早已被以色列最高法院通过普通法而得到保障。[1]在所有《基本法》中,《人类尊严与自由》拥有最高地位,最高法院有权根据此法废除所有与之有冲突的法律,纵然是国家紧急状态下亦不能逾越。[2][3]

《以色列基本法》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在未来整合成一部《以色列宪法》。[1]以色列制定宪法的过程从1950年代开始就停滞,故今所有《基本法》,在未来产生一部正式成文宪法之前,都被视为事实上的宪法。[2]除了以色列,世界上亦有些国家没有成文宪法,例如英国、加拿大、新西兰、圣马力诺、瑞典和沙特阿拉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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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根据1948年5月14日颁布的《以色列独立宣言》,制宪会议需在1948年10月1日之前制定一部宪法[4]。但制宪过程被拖延,并且由于以色列国内的各个群体对国家的认同、目的及长远计划未达成一致意见,故在1950年6月13日的一份决定中,以色列将逐章制定宪法。
除此之外,由于新生的以色列国家与周边阿拉伯国家的战事频繁,现实环境亦不允许成文宪法在《独立宣言》规定的最迟期限前制订出来。1949年1月25日,以色列举行大选,组成了国家制宪会议。同年2月,制宪会议结集,但经历了数轮讨论后,亦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以色列的第一任总理戴维·本-古里安并不赞成制宪。[5]制宪会议在四轮讨论后,终于在1949年2月16日制定《过渡法》,产生以色列议会。[6]以色列议会是制宪会议的法定继承组织,继续负责以色列的制宪事宜。[7]
14部《以色列基本法》并没有涵盖所有一般宪法该涵盖的范畴,同时,亦没有设立最后期限来规定所有基本法究竟需在未来什么时候之前合并为一成文宪法。议会同时亦没有规定《基本法》究竟通过什么方式凌驾其他一般法律。最终由以色列的司法系统决定法律的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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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以色列议会达成哈拉里决定。根据决定,议会将会暂停完整宪法制定事宜,而是首先逐章制定宪法。所有制定的宪制性法律将冠名《基本法》,并且会全部收录在未来的完整成文宪法中。[8]
1958年至1988年间,以色列议会共通过了9部《基本法》,以决定国家的运作形式。1992年后,议会第一次通过了两部针对人权的《基本法》,以及关于最高法院司法复核权的规定。该两部人权基本法为《基本法:人类尊严与自由》以及《基本法:职业自由》。
1992年,以色列最高法院通过宪法改革,赋予了《以色列基本法》的宪制统治地位。[9]
以色列议会拥有法定的最高立法权,能够通过组成多数制定任何法律。除非《基本法》中已经有明确规定修改条件,否则议会甚至能制定与《基本法》有冲突争议的法律。目前《基本法》中,仅有两条有明确修改条件:
- 《基本法:国会》第四条《选举系统》规定,任何针对该条例的修改,须经议会121席中,61席的多数才能通过;
- 《基本法:国会》第44条《法律的稳定性》规定,国家不得以紧急状态为由修改该法,该条例须经过80席的多数才能通过修改。
基本法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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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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