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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条例
香港条例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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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条例即《香港法例》第57章(Employment Ordinance, Chapter 57),是《香港法例》的成文法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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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雇佣条例是规管香港劳工与资方之间的雇佣条件的主要法例,始自1968年,曾经历多次立法修订,目的是加强为雇员提供一定的雇佣保障和福利。
雇佣条例的内容包括:雇佣合约、工资、休息日、法定假日、有薪年假、疾病津贴、生育保障、年终酬金、终止雇佣合约、雇佣保障、遣散费、长期服务金、防止歧视职工会等。
雇员假期[3][4]
根据香港《雇佣条例》,雇员于受雇期间可以享有最少三种假日,包括:法定假日、休息日及有薪年假。
根据《雇佣条例》,法定假日泛指雇员不论服务年资,都可以享有的法定假日,如法定假日适逢雇员的休息日,应于休息日翌日补假。该补假须并非法定假日、另定假日、代替假日或休息日的日子。当雇员按连续性合约受雇满 3 个月或以上,即可以于法定假日期间享有薪酬,款项相等于雇员于假日前12个月的每日平均工资。
凡按连续性合约受雇的雇员,每 7 天可享有不少于 1 天休息日。而休息日的定义意指雇员可享有连续不少于 24 小时的休息时间,期间可以有权不为雇主工作。
当雇员按连续性合约受雇满 12 个月,即可享有有薪年假。而根据不同的工作年期,最少可享有的有薪年假日数不同。以服务年期满 1 年的雇员计算,最少须有 7 年的有薪年假日数。法例列明不同服务年资的雇员最少应享有的有薪年假天数如下:
常用条文
- 第57章 第3条 连续性合约的涵义及举证责任
- 第57章 第7条 以代通知金终止合约
- 第57章 第9条 雇主不给予通知期而终止合约
- 第57章 第10条 雇员不给予通知期而终止合约
- 第57章 第11C条 酬金期
- 第57章 第11D条 年终酬金款额
- 第57章 第12条 产假
- 第57章 第13条 签发医生证明书的权力
- 第57章 第15AA条 禁止指派粗重、危险或有害的工作 30/06/1997
- 第57章 第17条 休息日的给予 30/06/1997
- 第57章 第18条 休息日的指定
- 第57章 第19条 强制在休息日工作的情况
- 第57章 第20条 自愿在休息日工作的情况
- 第57章 第21B条 雇员参加职工会及其活动的权利
- 第57章 第22条 工资期
- 第57章 第23条 工资的支付日期
- 第57章 第25条 雇佣合约终止时的工资支付
- 第57章 第25A条 因过期支付工资而须缴付的利息
- 第57章 第26条 支付工资的方式及地点
- 第57章 第28条 工资以外的报酬
- 第57章 第31D条 遭雇主解雇的情况
- 第57章 第31F条 各类属例外的雇员
- 第57章 第31N条 遣散费的申索
- 第57章 第31O条 遣散费的支付
- 第57章 第31RB条 对家庭佣工的适用范围
- 第57章 第31V条 长期服务金
- 第57章 第31W条 雇佣期的计算法
- 第57章 第32条 扣除工资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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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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