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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交易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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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交易委员会(日语:公正取引委員会/こうせいとりひきいいんかい Kōsei torihiki iinkai */?)[1],简称公取委、公取,是日本行政机关。
其任务为“促进公平且自由的竞争,以发挥事业者的创意与事业活动兴盛,提高就业及国民实质所得水准,并确保一般消费者利益,促成国民经济能民主地健全发展”(禁止私的独占及确保公正交易相关法律(竞争法)27条之2、1条)。
同时,本委员会是负责自由主义经济中重要的“竞争政策”(中央省厅等改革基本法21条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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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
被认为是“经济宪法”的竞争法,禁止私有独占、不公贸易限制(垄断与围标等)及不公交易方式(倾销、搭售、关说等)。对此,公正交易委员会负责调查涉嫌违规事件,并执行排除措置命令(禁止令)、罚款、警告(执行竞争法)。另外也与中小企业厅执行竞争法特别法《下请代金支付迟延等防止法》(下请法)。而竞争政策企划及立案、竞争限制法令与政策规范调整、竞争环境整备的调查及提议也是本委员会职权。同时,还与国际合作进行企业合并(并购等)的事前审查与相关事务。
过去,本委员会也负责执行《不当景品类及不当表示防止法》(景品表示法),可针对夸大广告与宣传发出行政命令与处分,但自2009年(平成21年)9月起已将景品表示法交给新成立的消费者厅负责。
此外,本委员会有部分业务是延续第二次世界大战后GHQ指挥主导财阀解体的控股公司整理委员会。 最近,公正交易委员会在桥梁谈合事件对日本大企业提出刑事告发,并举发跨国企业微软与英特尔等,展现积极的行动。平成17年度的修法再赋予委员会“犯罪调查权限”与“课徴金减免制度”,大幅强化其权限,被称为“市场守门人”与“企业重组守门人”。
在日本行政机关中,本委员会是继1869年(明治2年)设置的外务省、1880年(明治13年)设置的会计检查院之后,第三个未更名过的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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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交易委员会(经济取引局企业结合课)针对并购与取得股权等企业合并行为进行审查,以确保没有违反竞争法。并禁止不利一般消费者、实质限制竞争的企业合并。
在判断合并对市场的影响时,委员会不只参考企业的市场份额与市场顺位,还必须参考合并双方的过往竞争状况、竞争者市场份额差距、竞争者的竞争优势或差异化、输入品的替代性、进入市场的可能性、来自相邻市场的竞争压力、需求者的竞争压力、综合经营能力、效率性及经营状况等众多面向。例如,企业合并后提升了市场份额,但其他企业与国外供给的商品充足,竞争不受限制,也不影响一般消费者,则可同意企业合并[2]。如果,企业合并将造成竞争的限制,违反竞争法,但该企业选择采取将部分事业转让给其他企业等适当措施以解除竞争法问题,委员会可同意企业合并。
另外,在审查时,包含任期制职员在内的经济学者可在必要时进行经济分析。
原新日本制铁在2009年(平成21年)决定将旗下的不锈钢事业与日新制钢整合,但遭到公正交易委员会反对。然而,随着全球化的激烈竞争,以不断萎缩的日本国内市场份额作为合并判断标准也引发议论[3]。2011年(平成23年)7月,在经济界要求合并审查的迅速化与透明化下,委员会修正其合并审查方针。同年12月的新日本制铁与住友金属工业合并案,公正交易委员会针对两公司约30个领域进行竞争审查,在考量到全球竞争的观点后[4],宣布有条件同意此合并案[5]。之后,JX控股与东燃通用石油的合并案,以及丰田自动车收购大发工业成为全额出资子公司的收购案也都获得委员会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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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 1947年(昭和22年)
- 1948年(昭和23年)7月29日,证券部从商事部独立,事务局成为五部体制。
- 1949年(昭和24年)6月1日,证券部并回商事部,再回到四部体制。
- 1952年(昭和27年)8月1日,公正交易委员会委员从六人改为四人。任命从“众议院同意”改为“两议院同意”。
- 事务局设事务局长。
- 设立五名由事务局长直属、负责部分审判手续的专任职审判官。
- 组织改为由官房、经济部、审查部组成的1官房2部体制。
- 1964年(昭和39年)4月1日,取引部从经济部独立,为1官房3部体制。
- 1996年(平成8年)6月14日,事务局更名为事务总局,事务局长更名为事务总长。
- 经济部与取引部合并为经济取引局,经济取引局下设取引部,审查部扩大为审查局,审查局下设特别审查部。从此事务总局成为1官房2局2部体制。
所掌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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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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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
公正交易委员会对于违反独禁法等事件有调查与判决等准司法机能,亦拥有规则制定权的准立法机能。作为内阁总理大臣所辖组织,是委员长及四名委员“独立”(独占禁止法28条)行使职权的独立行政委员会。委员长及委员的任命须有参众两议院同意。委员长为认证官,其任免由天皇认证。
- 委员长(认证官。正式职称为“公正交易委员会委员长”,薪资与副大臣同等。)
- 委员(4人。正式职称为“公正交易委员会委员”,薪资与事务总长(次官级)同等。)
- 事务总长(正式职称为“公正交易委员会事务总长”。省略“事务总局”。)
- 审判官(6人。其中人是上席审判官。正式职称为“公正交易委员会事务总局(上席)审判官”。不省略“事务总局”。)
- 官房(正式名称为“公正交易委员会事务总局官房”)
- 总括审议官
- 审议官
- 数位安全·情报化参事官
- 参事官(2人)
- 总务课
- 会计室
- 企划官
- 人事课
- 企划官
- 国际课
- 企划官(2人)
- 总务课
- 经济取引局
- 经济取引局长
- 总务课
- 企划室
- 经济调查室
- 调整课
- 企业结合课
- 上席企业结合调查官
- 总务课
- 取引部
- 取引企划课
- 取引调查室
- 相谈指导室
- 上席转嫁对策调查官
- 企业取引课
- 下请取引调查室
- 上席下请取引检查官(3人)
- 取引企划课
- 经济取引局长
- 审查局
- 审查管理官(2人)
- 管理企划课
- 企划室
- 情报管理室
- 公正竞争监视室
- 审查企划官
- 课徴金减免管理官
- 第一审查长
- 第二审查长
- 第三审查长
- 第四审查长
- 第五审查长
- 上席审查专门官(5人)
- 讼务官
- 管理企划课
- 犯则审查部
- 第一特别审查长
- 第二特别审查长
- 审查管理官(2人)
- 北海道事务所(正式名称为“公正交易委员会事务总局北海道事务所”。不省略“事务总局”。其他事务所亦同)
- 总务课
- 取引课
- 下请课
- 第一审查课
- 第二审查课
- 东北事务所
- 总务课
- 取引课
- 第一审查课
- 第二审查课
- 中部事务所
- 总务管理官
- 审查统括官
- 总务课
- 取引课
- 下请课
- 第一审查课
- 第二审查课
- 第三审查课
- 经济取引指导官
- 近畿中国四国事务所
- 总务管理官
- 审查统括官
- 总务课
- 取引课
- 下请课
- 第一审查课
- 第二审查课
- 第三审查课
- 第四审查课
- 经济取引指导官
- 中国支所
- 总务课
- 取引课
- 第一审查课
- 第二审查课
- 四国支所
- 总务课
- 取引课
- 审查课
- 九州事务所
- 总务管理官
- 总务课
- 取引课
- 下请课
- 第一审查课
- 第二审查课
- 经济取引指导官
※九州事务所的管辖区域不包含冲绳县,由冲绳综合事务局总务部公正取引室担任公取委地方机关。
- 竞争政策研究中心(CPRC)
历代委员长
- 退任日的(愿)代表自愿卸任、(亡)代表在任死亡、(定)代表届龄退休,未标注为期满卸任。
- 委员长空缺时,由一名委员出任“公正交易委员会委员长代理”。
- 独占禁止法条文中的公正交易委员会设置施行日(组织成立日)为1947年(昭和22年)7月1日,但七名委员(包含初代委员长中山喜久松)的任命日是在同月14日。
- 成立后的同年7月31日に施行修正案,修法前的委员长为七名委员之一,非认证官,修法后的委员长与其他六名委员独立,委员长改为认证官,修法前的在代数以旧制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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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代委员
- 委员任期5年。初代委员依独占禁止法(昭和22年法律第54号)第114条规定,“其中一人任期一年、二人二年、一人三年、二人四年、一人五年”,同年7月31日起改为“其中四人任期分别为一年、二年、三年及五年,二人任期为四年”。
- 姓名栏以人事令官报顺序从左至右记载。1952年8月1日以后的减额列在最右栏。
- 委员任期结束而产生空缺时,依公正交易委员会委员级别等相关政令(昭和22年政令第134号)规定,1952年7月31日以前对期满委员发出“公正交易委员会委员职务令”担任委员者,以括弧表示。
- 姓名后方的(愿)代表自愿卸任、(亡)代表在任死亡、(定)代表届龄退休,(异)代表委员转任委员长,未标注为期满卸任。(一级)是指1952年7月31日以前职等为官吏一级(相当于旧敕任官)。自愿卸任或在任中死亡时,从辞令发出日或死亡日至在继任者上任为止以连字符号表示。
相关人士
- 上杉秋则(法学者、前事务总长)
- 正田彬(法学者、顾问)
- 厚谷襄儿(法学者、前事务局长)
- 今村成和(法学者、前调查第一课长)
- 玉木昭久(律师、前经济调查课长)
- 村上政博(法学者、前监查室长)
- 乡原信郎(律师、前审查部付)
- 石田英远(律师、前特别审查专门官)
- 中山武宪(法学者、前事务局、官房、取引部、审查部各课室长)
注释
参见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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